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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5月11日 星期四

    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在全国推广

    作者:本报记者 杨亮 《光明日报》( 2017年05月11日 07版)

        本报北京5月10日电(记者杨亮)财政部透露,自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明确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通知明确,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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