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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27日 星期四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权利的“保质期”延长了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27日 08版)

        【你应该知道的民法总则·以案说法】

     

        典型案例

     

        北京的一位王大哥数年前借给朋友10万元钱,双方打欠条约定2015年1月3日还款。可是过了还款日期,朋友一直未还,王大哥碍于面子一直未向朋友讨要。今年2月份,王大哥因急需用钱要求朋友还款,但朋友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

     

        随后王大哥携带借条来咨询律师,希望律师帮助其起诉至法院要回借款。律师表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根据现有证据,王大哥无法证明在2015年1月3日到2017年1月3日间曾向朋友要求还款,也没有任何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最好的办法就是只能私下找朋友协商解决。

     

        民法总则这样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报记者 靳昊)

     

        【专家点评】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按照法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如果债务人主动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并且不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人民法院就不再保护权利人的权利,除非债务人自愿履行。

     

        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而在中国传统熟人社会中,遇到债务超期的情况时,很多人不好意思催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市场交易方式和交易类型不断创新,社会经济关系等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这部分人要在两年的时间里行使自身权利是非常困难的。在民间借贷多发、债权纠纷较多的形势下,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改为3年,有利于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挽救众多诉讼时效过期的债权人,使得他们向法院起诉后能获得支持,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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