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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25日 星期二

    北京高院:

    未休年休假应获300%工资报酬

    作者:靳昊 卢丽铃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25日 04版)

        本报北京4月24日电(靳昊、卢丽铃)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得随意变更,用人单位调岗应当合理,调整后的岗位应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判案标准和执法尺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案件。

     

        据了解,随着“互联网+”等新型业态的出现,首都地区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和多元化,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增长。《解答》共26条,分别对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未订立书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法律问题、带薪年休假、工资标准及各种争议计算基数、社会保险等8组问题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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