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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23日 星期四

    环保执法要敢于“亮剑”

    作者:吴学安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23日 15版)

        【光明说法】

     

        福建泉州鲤城盛皇工程机械配件厂违法排放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40倍的电镀废水,企业负责人因此被判构成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和7个月,并处罚金。这是环保部今年以来通报的首例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

     

        长期以来,因违反环境保护法、造成环境污染等受到经济处罚的案件,并不少见。但因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被正式移送司法机关,甚至被判刑的案件,却并不多见。过去,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以罚代刑”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违法者违法成本过低,约束效果有限,难以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起到更为有力的震慑作用。

     

        实际上,法律对于追究严重污染环境者刑责有明确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针对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着重健全保护环境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防治污染的法律规范。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完善后,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该司法解释的一大特点是首次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认定,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经济越发展,环境保护越要得到重视,环保执法力度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彰显刚性执法的威力。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必须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坚持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负责人要严肃追责。

     

        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严格实行部门之间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提高执法效率。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环保执法规范化管理,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保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建立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坚决杜绝“违法行为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现象存在。一言以蔽之,环保执法要敢于“亮剑”,因为只有靠刚性执法才能彰显环保法的“法威”,才能真正起到震慑环境犯罪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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