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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12日 星期日

    吸收代表建议 提出草案修改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等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12日 02版)

        本报北京3月11日电(记者殷泓)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11日上午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民法总则草案以及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法律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日程安排,3月10日各代表团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审议。代表们普遍认为,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对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具有重大意义。制定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民法总则草案的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思路清晰,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全面规定了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等民事基本制度。从总体上看,草案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能够起到统领民法典的作用。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和反复研究修改,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法总则的关切,已经比较成熟,建议经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表决通过。代表们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

     

        大会秘书处及时收集、整理代表们提出的意见。11日的法律委员会会议认真研究了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对民法总则草案以及“一决定两办法草案”的修改完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下一步,将按法定程序提请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主席团会议审议后,再次提请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延伸阅读】

     

    法律委员会

     

    如何审议法律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共有组成人员22人。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需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通过。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负责同志、有关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说明情况。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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