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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10日 星期五

    “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记者会关注

    保障民事权利 护航改革发展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10日 04版)
    记者会结束后,记者继续向张荣顺提问。 本报记者 周官正摄/光明图片
    本报记者靳昊提问。 本报记者 周官正摄/光明图片

        【新闻发布厅】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记者会9日在京举行,民法总则草案、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备案审查制度等成为关注焦点。

     

    民法总则草案亮点

     

        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有何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表示,草案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加以明确规定,并将其全面融入条文之中,如草案中所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等。

     

        “草案所有规定都是围绕保障民事权利展开的。”张荣顺指出,民法总则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并将通过民法典各分编和民事特别法加以全面落实。

     

        张荣顺介绍,草案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三类民事主体,扩大了民事主体的范围,使很多社会组织、经济实体等获得了民事主体地位。“大到基本原则的确立、权利的确认,小到一些细微的条文修改,都体现了时代性和前瞻性。”张荣顺说。

     

    立法主动适应和促进改革

     

        当前的立法工作多涉及深层次的、重大的制度改革和利益调整,立法工作如何主动适应和促进改革备受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表示,改革和法治要一体前行,同时又各有特点。在二者协同推进过程中,立法工作“任务越来越重、难度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节奏越来越快”。许安标介绍,在编制立法规划、拟定立法工作计划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与改革有关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立法项目推进,对于改革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及时将其上升为法律。

     

        “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及时作出授权,使改革于法有据。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及时进行修改。”许安标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13项授权决定,2016年打包修改的法律有22件次。

     

    备案审查制度发挥实际功效

     

        “备案审查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许安标表示。

     

        2016年,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出台,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和队伍建设也在加强。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报送的30多件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了审查研究,有重点地对地方性法规开展主动审查。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公民提出的认为违宪违法的审查建议进行处理,2016年共研究处理92件。

     

        “备案审查专门机构成立以来,通过沟通协商、督促有关机关纠正的法规、司法解释累计有上百件,这个制度发挥了实实在在的功效。”许安标说。

     

        (本报北京3月9日电 本报记者 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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