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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01日 星期三

    青岛推出国内首部以学校为主体政府规章

    作者:本报记者 刘艳杰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01日 06版)

        本报青岛2月28日电(记者刘艳杰)近日,作为教育部管办评分离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山东省青岛市在学校立法方面先行先试,推出了国内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政府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不仅在课程开发、校章制定、人事任免、明确寒暑假和伤害事故责任等方面放权于学校,同时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赋予学校一定的“惩戒权”。

     

        “总的来说,《办法》是以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关系为核心的,旨在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五个放权。”青岛市教育局法规处处长张丽萍介绍说,一是放权办学,中小学可自主开发学校课程,开展课程和教学改革;二是放权管理,在遵守法规前提下,学校可依据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三是放权人事,学校选聘教师可先面试再笔试,在核准的进人计划内,可自主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四是放权校长,实行校长负责制,大事集体讨论校长拍板;五是放权财政,中小学可依法自主管理预算支出等。

     

        “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据介绍,《办法》不仅规定了家委会制度、安全制度,对备受关注的惩戒问题也进行了规定说明,赋予了学校一定的“惩戒权”。青岛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此规定时表示,教育惩戒应当遵循四个原则:一是目的正当,二是教育为主,三是措施合理,四是程序合法。目前,他们正在依据法律法规,会同专家、校长、教师、家长、学生和社会等各个方面广泛参与,科学研讨惩戒的内容和方式,加快制订相关指导规范。

     

        “青岛出台的《办法》以立法的形式,推动了政府简政放权,从办教育向管教育转变。”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银付认为,《办法》的出台对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在全国层面也起到了很好的创新示范和立法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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