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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27日 星期一

    发挥电影弘扬主流价值观的积极作用

    作者:李连宁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27日 11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连宁

     

        电影既涉及意识形态又涉及文学艺术,本身又具有产业的性质,因此,电影立法是一项十分复杂、十分敏感、难度很大的工作。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三审顺利通过了电影产业促进法。可以说,电影产业促进法是我国思想文化领域一部具有创新意义的立法成果,也是一部意识形态领域立法的成功范例,值得我们深入总结和为今后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借鉴。

     

        电影产业促进法很好处理了弘扬主流价值观和促进电影艺术繁荣之间的关系。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6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创作摄制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大题材的电影;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展示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的科学技术普及的电影和其他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电影。在不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基础上,摄制电影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把电影的剧本或者脚本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就可以进行拍摄。在拍摄过程中,这部法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为法人及其他组织依照本法拍摄电影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总之,在弘扬主流价值观方面,这部法律给予了很有力的支持。该支持的支持,该放开的放开,这样就为艺术电影的繁荣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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