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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22日 星期三

    文明研究中的一个问题

    作者:阮炜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22日 13版)

        【观点】

     

        文明研究中有一个棘手的情形,那就是,“文明”与通常所谓“宗教”的含义并非一清二楚,而往往是彼此交错重叠的。当汤因比、亨廷顿等人对伊斯兰、俄罗斯、印度等文明进行分类时,他们使用了一些重要的标准,其中除了地缘要素,最重要的标准就是通常所谓宗教了。

     

        若对宗教作一个狭义的理解,如信奉具有超自然力量的神祇,为此目的建立神殿或神龛,举行相应的祭拜仪式,则宗教与文明的区分可能相对容易一点。但若对宗教作一种较为宽泛的理解,如将其视为一庞大的人口集团及相应文化,具有特定的基本价值预设及相应的崇拜仪式,与这一切紧密相关的艺术样式和文学活动,以及相应习俗和行为模式等,则宗教和文明的内涵必发生重合。在很大程度上,所谓文明就是作为宗教的文明。

     

        尽管作为宗教的文明往往是指信奉某种宗教的共同体,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持这种观点:宗教意义上的文明通常包含多个方面的文化要素;这些文化要素往往又涉及多种语言,为多个族群甚至多个国家所共有。与通常意义上的“文化”一样,作为宗教的文明是一个长时段的动态结构,一个绵亘上千年乃至数千年的时空连续体。这种意义上的文明也是人类发展到城市阶段的产物,有发达的信仰、发达的书写体系,以及相对稳定的空间范围;还有复杂的经济、社会、法律、政治和军事组织,更有发达的文学、艺术、音乐和科学技术;当然,它还有与这一切相对应的物质表现形式,如庙宇、神殿、教堂、清真寺等等。作为宗教的文明不仅能在很大程度上与创造了该文明的共同体相分离,而且能够播衍。这个意义上的文明的形态要素,如信仰、教规、经书,以及相应风俗、节庆、服饰等,决非现在所谓知识产权只能为“原创”者所专美或垄断。历史一再表明,这个意义上的文明只要有其内在的价值,在适当条件下会被原本并非属于该文明的人们所吸纳和利用,尽管在多数情况下这并非是照单全收,而是一种选择性的接受。作为宗教的文明便是在这个过程中扩张、播散的。

     

        无论在西方、印度或中国,上古时代人类社群中宗教与文明的要素捆绑得如此之紧,以至于很难分清什么是宗教要素,什么是文明要素。那时,人们身上总会出现一些超越个人和社群的日常关怀,指向一种玄奥的超自然实在即神祇的崇拜冲动,而其所崇拜的对象又恰恰是这种更高的实在。

     

        很多论者把对超自然对象即神祇的崇拜视为宗教的最本质特征。如果采取这种宗教概念,则世界上任何宗教,无论其属于“轴心时代”之发达类型还是属于不太发达的类型,都有两个根本信念:一,相信神圣或超自然力量的存在,这种力量从本质上说是玄虚、奥秘的,控制着自然的运行,最终控制着人类的生活;二,相信这种力量与特定的人或事物、地点、仪式相通或相连,或者说这些特定的人或事物、地点、仪式是沟通人与超自然力量的中介。神人中介在轴心时代形成的伦理宗教中的例子有耶稣、穆罕默德、佛陀(仅就大众化后的佛教而言)等。在原始宗教中,神人中介则是巫师一类人物。就连通常被视为“哲学”而非宗教的儒家,也有孔子和孟子等。他们被尊为圣人,在文庙里被崇奉,在较小的程度上被神化。

     

        无论在西方、印度或中国,上古时代文明与宗教密不可分的另一类例子来自原始社会普遍存在的英雄崇拜。从表面上看,这样的英雄并不专门负责神与人的沟通,可是在文明的形成中,他们却发挥了创造性的作用,也正是由于这种作用,而被共同体视为具有神性的人物,或至少具有某种准神性或神秘性的人物。

     

        这方面的例子非常多,如希腊神话中盗火给人类的普罗米修斯、月神及狩猎者保护神阿蒂米丝,以及商业、雄辩术、发明、旅行、甚至盗窃之神赫尔米斯;中国上古传说中射落九日的后羿、补天的女娲、造字的仓颉等同样是这样的半人半神。在书写文化出现较早的古代中国,仓颉造字决非普通的人类活动,而是伟大的创造行为,是“惊天地、泣鬼神”的英雄主义。这再好不过地说明,在古人的观念中,今人心目中文明的创生、发展与超自然力量的参与有着至为密切的关系。

     

        因此不妨说,早期文明固然是一种有组织的生活形式,但更重要的,是一种借对超自然力量的信奉而形成的社会秩序。具象的人类生活方式就建立在其基础上,而该生活秩序从根本上说倚赖于人们所畏惧、崇拜并向往的这种或那种神秘力量。这些神秘力量尽管能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被人类所认知,但本质上却是超乎人类能力的,因而是超验的、玄奥的。这意味着,无论在西方还是中国,原始人类生活中的宗教与文化因素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人们生活中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那些方面,总会与某一种或多种超自然力量联系起来。现在所谓宗教便是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因此究竟是宗教创生文明还是文明创生宗教的问题没有意义。甚至二者相互决定之判断也没有意义。将当时的社会生活方式析分为文化与宗教两方面完全是现代思维方式。也许,一个更有意义的思路,是将具体的生命形态或生活秩序视为一种文明-宗教,该文明-宗教正是一种使人类生活顺从神性实在的努力及其结果。在存在多个文明-宗教的意义上,每种文明-宗教都意味着一条通向超自然实在的独特路径。

     

        然而在全球性、世俗化大潮的冲击下,西方、印度和中国传统宗教的内涵都已经历了并且仍在经历着至为深刻的变化。既如此,宗教与文明的关系也会发生深刻的变化。这固然会加剧对文明进行界定、分类等工作的困难,但大体上说,文明与宗教的对应关系仍然是可见的。西方文明与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基督教耦合在一起;伊斯兰文明与这种或那种形式的伊斯兰教勾连起来;印度文明与印度教和其他印度本土或非本土宗教密切关联;中国文明与佛教和道教和先前曾有较强的宗教性、今天仍被不少人视为宗教的儒家思想联系在一起的。世俗化虽可能将宗教性冲淡,但在短时期内不可能根本消除一个文明借以与其他文明区别开来的宗教内涵。换句话说,即便在现代条件下,文明的同一性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与宗教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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