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北大毕业生于艳茹将母校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本是学术打假却未获得法院支持,这是为什么?
于艳茹毕业之后,北京大学认为其在校期间写的论文构成抄袭,撤销其博士学位。于艳茹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从目前新闻报道透露的信息来看,北京大学、于艳茹对于涉案论文是否构成抄袭争议并不大,争议比较大的是: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问题?涉案论文不是博士论文,如果构成抄袭,是否应该撤销博士学位?
这类案件在法院叫作行政案件,即俗称的“民告官”。对于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很多人是有认知的,但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大学的一些行为也属于行政行为。大学虽然属于事业单位,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大学的一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比如授予学位的行为。一旦认定某种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则要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比如程序正当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来进行评判。
程序正当原则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至少包括三个要求:一是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二要说明理由;三是听取陈述和申辩,即行政主体作出任何行政决定,尤其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必须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于艳茹诉北大的案件判决中我们看到,法院并没有直接审理北京大学是不是应该撤销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而是经过审查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即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重实体、轻程序”,只要结果正确,不太在意程序上是否到位,这种做法是非常有害的。现实一次次证明,只有重视程序,才能“兼听则明”,实体上才会正确。蔑视程序只会造成行政粗暴,易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北京大学的这个决定程序上有问题,法院可以不审查实体是否正确,直接要求北京大学根据法定程序再次作出决定。即便北京大学再次作出的决定可能跟这次作出决定的结果一样,但是程序上必须符合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保护行政相对人于艳茹的合法权利,尤其是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再说合法行政原则。简单地说,这个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且法律依据一定是具体的,没有具体法律依据就是没有法律依据。北京大学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规定,但是并没有具体到适用的是哪一条款。模糊地适用法律,会导致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自己违反了具体哪一条规定,也会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法确定行政行为是根据哪一条作出的。
这一案例的启示是,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行政主体要“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大学也好,各级政府也好,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也好,在做出行政行为的时候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但要符合实体性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程序性法律的规定,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往往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样作出的行政决定才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被法院依法撤销。
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案一审已经判决,但是因为北京大学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并没有生效。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且看二审法院如何裁判吧。
(作者系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