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体量巨大的中央企业来说,投资是最重要的经营活动,也是风险最大、最复杂、最难决策的事情之一。
长期以来,央企投资既存在“管得过多”的忧虑,也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风险。如何有效平衡效率与安全的关系,达到“既放权又不滥用权”的目的,国务院国资委1月18日发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对央企投资重新划出了监管红线。
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的投资主体多、项目多、规模大,投资监管难度高、风险大,需要构建一个多维度的监管体系,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办法》提出,中央企业投资要进一步聚焦主业,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大专项任务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产业链高端集中。
“一方面,主业是央企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只有突出主攻方向,做强做实做精主业,才能进一步提升竞争力;另一方面,对于分布在传统产业中的国企,也会分户核定企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为企业转型发展留出空间。”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丹华表示,企业的主业是动态变化的,今天的朝阳产业可能是明天的过剩产业,因此需要对企业的发展方向进行差异化管理,不能搞一刀切。
与以往监管要求不同,新办法提出建立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对央企投资项目按类别划分为“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列入“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的,则需要审核;负面清单之外的其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责任。
“负面清单为央企投资行为划定了‘红线’,也是国资监管的底线。”在国资委规划局局长邓志雄看来,负面清单讲清楚了中央企业不能投什么,“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都列入‘禁止类’”。
投资监管覆盖全过程
有的投资金额庞大,运转周期长,个别企业存在“重决策、轻跟踪”的问题;有的投资审核层级过多,往往等获批后已然错失良机;有的投资失误事后问责不够,带来权与责不相匹配……央企投资中的这些“痼疾”需要更加科学规范的“药方”加以诊治。
《办法》将中央企业的投资监管划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按照事前规范、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从过去以事前管理为主转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重,实现对投资全过程监管。
“有的央企投资金额要成百上千亿元,项目运转周期长达几年十几年,这期间市场形势会发生巨大变化,哪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导致项目失败。这就要求投资决策不能一决了之、一定了之,必须随时跟踪项目变化进行再评估、再决策,建立投资全过程风控体系。”邓志雄指出。
《办法》提出,央企要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在投资回报上,办法要求各企业设定投资收益底线,制定及时止损退出机制,并将投资回报率低于一定水平的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项目。
引多元资本 防境外风险
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央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化经营取得了积极进展,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和国际竞争力逐步提升,业务分布在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境外资产规模超过5万亿元。
黄丹华指出,与国际一流跨国公司相比,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起步较晚,经验相对不足,对国际规则的熟悉和运用不够,对风险的识别和管控能力有待提高,再加上境外投资的市场竞争激烈,国别差异较大,投资监管环境不同,境外投资面临着较大的政治、法律、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
《办法》对央企境外投资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明确规定央企境外投资必须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此外,在股权结构上要求境外投资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入股;对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要在项目决策前委托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专项风险评估等。
“相比境内投资,央企境外投资的风险大、矛盾多,形势更为复杂。事实证明,央企实施境外主业投资的,往往成功的概率较高;进行非主业投资的,由于缺乏主业的比较优势,在识别和处置风险方面处于劣势,容易导致投资失败。”邓志雄告诉记者,境外投资防控风险的有效之策就是引入多元化的民间资本、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等入股,从而有效地分散风险,分散投资损失。
(本报北京1月18日电 本报记者 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