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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14日 星期六

    山西施行文物建筑构件保护办法

    作者:本报记者 杨珏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14日 04版)

        本报太原1月13日电(记者杨珏)1月10日,《山西省文物建筑构件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文物建筑构件保护进行立法,对于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于打击盗卖、倒卖文物建筑构件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山西是文物大省,由于文物建筑多数地处偏僻,且分布零散、产权多元以及受城镇化快速发展等因素影响,给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尤其是文物普查登记在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其构件被拆除、损毁和盗卖、倒卖、转让抵押的违法案件屡禁不止,对山西省文物资源造成很大破坏,已经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目前,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山西省地方法规,主要解决文物保护宏观层面的问题,对文物建筑构件的保护管理等具体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文物建筑构件保护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

        2016年,山西省政府将《办法》列入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在历经多次调研论证、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案),经省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进行了审议并通过。《办法》所称的文物建筑构件,是指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移动文物目录》的文物建筑上的构件及装饰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上的构件及装饰件。《办法》将文物建筑构件按照所有权划分为国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的文物建筑构件,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建筑构件的认定,并对文物建筑构件的范围作出清晰的界定。

        为保障有效施行,《办法》设置了责任条款,分别对违反规定盗卖、倒卖、拆除、更换、转让、抵押文物建筑构件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对文物行政部门未履行公布告知责任以及文物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明确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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