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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12日 星期四

    “两票制”如何为高药价降“虚火”

    ——访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计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

    作者:本报记者 金振娅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12日 08版)

        近年来,药品领域的腐败及不道德行为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对此,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一文件如何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以降低虚高药价?就社会关注,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计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

     

        记者:何为“两票制”?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有何重要意义?

     

        梁万年:《通知》明确了“两票制”定义:药品从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此举将压缩药品流通环节,使中间加价透明化,进一步推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秩序,提高流通效率,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二是有利于加强药品监管,实现药品质量、价格可追溯,保障用药安全;三是有利于净化流通环境;四是有利于深化药品领域改革,助推药品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现“三医联动”改革。

     

        记者: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应该如何执行“两票制”?

     

        梁万年: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记者:在推行“两票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和风险?

     

        梁万年: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是经过认真研究和论证的。目前,推行“两票制”具有很多有利条件, 但在推行过程中可能也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两票制”在推行初期只覆盖部分地区,还不能完全解决药品层层推销代理的问题,药品“带金销售”的问题可能不会很快消失。此外,在推行“两票制”过渡期间,可能会对部分低价药品、用量小的药品的供应带来一些影响。《通知》规定药品流通企业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但仅限于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和村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本报北京1月11日电 本报记者 金振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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