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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6日 星期日

    我国将探索在部分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本报记者 靳昊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6日 02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时】

     

        本报北京11月5日电(记者殷泓、靳昊)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曹建明指出,将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探索在主城区、城乡接合部、刑事案件高发区域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完善侦、捕、诉衔接机制,统一执法标准,强化捕后跟踪监督,强化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的配合,减少捕后诉前监督盲区。

     

        侦查监督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和鲜明特色。报告指出,全国检察机关2013年以来,共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75062件次,侦查机关采纳率为91.5%;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逮捕98645人,追加起诉108463人;对侦查活动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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