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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0月11日 星期二

    国家发改委:政府不为债转股损失“兜底”

    作者:本报记者温源 《光明日报》( 2016年10月11日 06版)

        本报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温源)针对国务院10日公布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10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此次债转股的最大特点是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由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自享,如果形成损失,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连维良表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主要是发展前景好、产业方向好、信用状况好的高负债企业,重点鼓励“三类企业”,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同时,严格禁止“四类企业”债转股,包括:失去生存发展条件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失信企业;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连维良提出,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将由实施机构依据市场形成的公允价格自主协商确定,所需资金以市场化方式筹集,政府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不搞“拉郎配”。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指出,货币政策将继续坚持稳健的基本取向,保持灵活适度,适时预调微调,为降杠杆营造适宜的货币政策环境。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表示,将实施一系列财税新政,包括允许以债转股为目的转让单笔债权;对降杠杆和债转股过程中交易环节实行税收优惠;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收费进一步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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