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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15日 星期一

    以立法细化保障公众信息安全

    作者:陈翠玉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15日 02版)

        【光明时评】

     

        近日,公安部、中央综治办等8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笔者认为,《公告》的颁布意义重大,可以弥补以往立法的不足,更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强公众信息安全保护。

     

        近些年,身份证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由恶意泄露、非法使用他人身份证及其信息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治安处罚和犯罪案件不在少数。比如,多地连发的盗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贷款、保险业务诈骗资金案件,其发生都与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泄露并被不法分子非法使用有关。

     

        一般来说,我们把信息泄露的形式概括为两大类:一种是公众保管、使用过程中的泄露。比如,使用身份证上网或者丢失身份证等造成的泄露。另一种是在履职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了信息的公共管理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泄露。比如,因保密意识不强造成的无意泄露或受经济利益驱动主动出卖信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身份信息泄露事件呈多发态势,给民众人身财产安全、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带来极大风险和隐患,迫切需要立法作出应对。

     

        《公告》的颁布,可以视为新形势下对原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精神的延伸和细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以往,《公告》规定的可操作性很强,有利于其在实践中的贯彻实施。《公告》有针对性地指向信息泄露可能发生的两大情形,并详细列举了不同主体的行为及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此外,《公告》还创造性地提出建立“黑名单”制度及相应的惩戒机制。

     

        总体来看,《公告》的颁布对身份证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了清晰的行动指南和规范要求:要求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倡导尊重和保障身份信息安全;明确了身份证管理、查验机关与身份证持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倾向于认可公民对自己身份证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否认公共管理部门有随意处分公民隐私信息的权力。

     

        个人信息安全既是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公众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规范使用行为;公共管理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则应正确采集、使用和披露信息,不得逾越法定职权和违反法定程序,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告》的推行必将有力促进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切实保障公众信息安全。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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