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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7月20日 星期三

    强化措施,保障困难学生上大学

    作者:张旺理 《光明日报》( 2016年07月20日 02版)

        【光明时评】

     

        据媒体报道,广东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6月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明确广东省高等院校的学费标准将上涨20.2%,高职院校学费标准上涨约16.7%,高水平建设大学以及18个重点学科的学费标准将在具有博士授予权的本科院校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10%。而江西省动作更早,5月就发布了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规定本科生平均学费上调2.3%。此外,内蒙古自治区和海南省也于今年3月、4月分别召开听证会并通过了高校学费调整方案。

     

        高校学费上涨,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贫困家庭的学生入学、就学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近些日子,不断有媒体报道称,家庭经济条件已经严重约束高考学生对高校的选择,成为高考成绩之外的第二个入学筛选条件。这种现象如果发展下去,必将使高考制度设计所追求的机会公平在实际操作中失去平衡。因此,让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贫困家庭的学生顺利就读大学,不仅关系着高考录取和教育,更关系着社会公平和公正。

     

        1996年至2000年,一些地区的高校将学费从2000元涨至4000元。2001年至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几乎每年都专门下发通知,要求“高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要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上,不得提高”。2007年5月,国务院要求“今后5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2013年是5年“限涨令”到期之时,许多高校上调了学费标准,湖南、天津、浙江、江苏、宁夏等地的公办高校均上调了学费,有的地区高校的学费标准平均涨幅高达50%。

     

        当然,今年这轮大学学费标准上调,一些地区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广东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广东此次调整学费是16年来的第一次。广东价格主管部门为这次涨价作了一年多的准备,并把调整幅度与外省作了比较,最后确定本次涨幅为20.2%。而内蒙古自治区的现行学费标准是2000年确定的,随着16年来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学校对学生的生均投入的增加,价格主管部门经过核算,认为目前可以适时调整高校学费。

     

        对高校而言,此次不同程度地上调学费标准不失为一个审慎的决定。但必须看到的是,最近一些年人均收入的增加,并不能说明每个阶层及其个体家庭的收入状况。那些上调学费标准的地区和高校,必须强化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家庭学生入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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