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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6月27日 星期一

    残疾人就业,需要新思路

    作者:乔庆梅 《光明日报》( 2016年06月27日 11版)

        【资政建言】   

     

        “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冲刺期。在全面推进扶贫攻坚的背景下,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之一,能否同步实现小康,值得高度重视。在大力发展各项残疾人事业的同时,努力促进残疾人就业不仅是其获取生存、发展资料的重要渠道,也是残疾人参与社会建设与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随着社会权利意识逐渐兴起,社会公平已经成为普遍的民生诉求,加之伴随人口快速老龄化而来的高抚养比,我国残疾人就业也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以生存保障为目标的残疾人就业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必须以实现残疾人群体小康为目标,着眼于社会权利保障,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

     

        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发展贯穿了新中国发展历程。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即对各类伤残的保障待遇进行了规定,1982年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方式提出了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人就业,1987年批准了《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之后,国家相继通过或颁布了一系列与残疾人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如《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等。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又将包括残疾人就业在内“社会就业比较充分”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上述法律、法规与政策性文件的颁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残疾人就业。然而,由于现有的制度框架缺乏系统思维,残疾人仍然是整个就业领域最艰难的群体,即使是具有高学历的残疾人也通常遇到难以就业的困境,这就要求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具备新的思路。

     

    残疾人就业面临的难点

     

        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未把就业作为保障残疾人民生及社会权利的当然内容,仍以慈善的、特殊优待的思维看待之。在这种习惯思维的指导下,残疾人就业更多的是被视为残疾人福利问题,在实践中很少将残疾人作为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加以统筹考虑,政策支持的力度也非常有限。针对残疾人就业的公共投入不足、就业主管部门督促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不足,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与社会组织在内的各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的积极性也不足。

     

        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缺乏自主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存在“想当然”的现象。与身体健全者相比,残疾人因为身体残障的原因,在就业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各种困难。一方面由于就业机会不均等、社会歧视以及设施欠缺等原因,绝大多数残疾人并不能像健全劳动者一样在劳动力市场上自主择业。另一方面,社会上长期形成的残障观念使得残疾人不能够正确、客观地看待自己,许多人参与社会、参加就业的积极性不高,各类机构在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过程中,也很难从残疾人自身的意愿出发,帮助其自主就业。

     

        就业思路过窄,就业方式和范围存在局限。通过大规模调查发现,我国残疾人就业仍然停留在传统的、低端的劳动方式和领域,难以满足现代工作岗位对较高层次劳动力的需求,过分看重“是否就业”结果,对残疾人的就业过程和质量考虑不够,残疾人中的就业者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他们的部分收入来源问题,但很多工作并未给残疾人带来乐趣和自我实现的满足感,反而常常成为一种负担,大多数残疾人难以实现体面就业。

     

        现行残疾人就业政策效果有限。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项残疾人就业政策并实施多年,但从现实情况看,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由于残疾人整体劳动技能低,无法满足现代岗位对劳动力的要求。另一方面,现行残疾人就业政策缺乏激励性,使用人单位感受不到录用残疾人就业的压力和动力。如按比例就业政策应当是一项有效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但在我国往往异化成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结果是强制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逐年增长,而残疾人就业的数量与质量并未获得改观。原有的支持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福利企业,亦因税收优惠政策在部分地区未能够有效实施,加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化,导致并未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而发展,反而一定程度上呈现出萎缩态势。

     

    拓宽残疾人就业思路

     

        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在整体上不容乐观,与各尽其能、人尽其用的发展目标尚有距离,一些具有与健全人相当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也未实现有效的、有质量的就业。因此,当前特别需要结合就业的民生保障作用,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提升残疾人生活质量与社会权益的视角,拓宽残疾人就业思路。

     

        首先,就业是生活保障、提升生活质量的途径,也是残疾人社会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应从社会权利、平等参与的高度审视残疾人就业。一方面,就业是社会成员谋生的手段,劳动权人人平等,针对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规范不应立足于如何给予优惠,而是要立足于尽可能地帮助残疾人实现平等就业权,努力增加适合各类残疾人就业的劳动岗位,同时提升残疾人就业的质量,进而提升其生活质量。另一方面,残疾劳动者是我国整体劳动力的正常组成部分,既有身体残障的先天不足,也会有自己的一些优势,国家与社会的责任就是创造非歧视性的、优良的就业环境,并为发挥残疾人就业积极性提供更加有效的支持。

     

        其次,将赋能、增能摆到优先位置,让残疾人就业具有更广阔的空间。在人口快速老龄化、劳动适龄人口每年减少数百万的背景下,残疾人应当是一支可以开发的后备劳动力大军,也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必要的活力因素。当前的关键,是要进一步重视残疾人教育和残疾人就业培训,有针对性地实现残疾人赋能和增能,提升残疾人的人力资本,使他们成为劳动领域的正常群体,而不是作为施舍和恩赐的对象。包括将未成年的残疾人纳入特殊教育与普通国民教育,为成年的残疾人开设专门的劳动技能培训学校,这是保障残疾人社会参与的需要,也是对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劳动力资源的必要开发和利用。

     

        再次,尊重残疾人意愿和诉求,兼顾残疾人群体多样化的特征,提升残疾人就业中的获得感和满足感。应通过环境和社会政策的改善以及社会文化的塑造,解除残疾人群体与社会的隔离感和排斥感,激发积极的就业愿望,促进其主动就业。在这方面,消除就业领域中的身体歧视现象,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按比例录用残疾人就业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宣传残疾人通过各种途径实现自强自立的典型,就显得十分必要。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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