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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6月26日 星期日

    宿舍文明要体现公共伦理精神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中国伦理学会秘书长孙春晨

    作者:本报记者 谢文 韩寒 《光明日报》( 2016年06月26日 08版)

        【小宿舍涵育大文明——来自宿舍文明建设座谈会的报道】

     

        在宿舍文明建设座谈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中国伦理学会秘书长孙春晨从伦理学角度分析了宿舍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及其面临的现实难题,并就增强大学生的公共生活伦理素质,消弭发生在宿舍里的冲突提出了建议。他的发言切中当下人们对宿舍文明建设的普遍关注,得到了与会专家学者的普遍赞同。

     

        问:从伦理学角度来看,您认为宿舍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体现在哪里?

     

        答:宿舍是大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和人际交往的公共场所,是一个微型的公共生活领域。而在这个“领域”,需要遵循公共生活的伦理。这种伦理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准则”,它强调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和统一。在宿舍文明建设当中体现公共生活伦理的精神,是高校落细落小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客观要求。

     

        问:您觉得在宿舍培育“公共生活伦理精神”的难点在哪里?

     

        答:当代大学生有极强的个体意识,他们崇尚自主性和独立性,接受正确的价值引导,有助于大学生民主、创新等思想的成长。但太强调自由,会漠视道德行为约束。一些大学生在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过分关注自我权益,甚至不惜去损害他人利益。为防止大学生受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影响走向歧路,有必要通过建设宿舍文明,培育大学生的公共生活伦理素质。

     

        问:怎样培育大学生的公共生活伦理素质,推进宿舍文明建设?

     

        答:首先,帮助大学生提高对宿舍“公共伦理”特征的认识。宿舍虽小,但它集合了公共生活的基本构成元素。建设宿舍文明实际上就是构建一个包含良好的生活秩序、温馨的生活环境和友善的人际关系等伦理特征的公共空间。在这样的公共空间里,应该尊重个性,但又不能任由个性恣意妄为。其次要让大学生确立“义务”意识,克制个体“权利”的无序扩张,防止冷血“权利”行为泛滥。以近年来震惊社会的投毒案、杀舍友案为例,要让学生明白,一个人在享有宿舍“公共空间”“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包容”“妥协”等相应义务。权利促进个体平等和自由价值的实现,而义务意味着个体在享有平等、自由权利时应该承担道义责任。此外,还要发挥大学生在自身道德成长过程中的民主功能,自己管理自己的道德生活事务,化解道德冷漠、消弥道德冲突、增进道德团结,让大学生加入到对与自己相关的公共生活道德问题的讨论中来,不断提升对“善”“恶”的认知,并切实落实到道德生活的实践中。(本报记者 谢 文 韩 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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