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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6月12日 星期日

    云南新规严禁借宗教名义敛财

    作者:本报记者 张勇 任维东 《光明日报》( 2016年06月12日 02版)

        本报昆明6月11日电(记者张勇、任维东)云南省政府日前出台《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强调,不得利用宗教干涉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或者从事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性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进行宗教性捐献,不得设立功德箱进行敛财。

        对借用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借教敛财等违法行为,《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当前部分组织和个人借用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甚至利用宗教干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假僧、假道借教敛财的问题较为突出,严重伤害了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干扰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为此,云南省政府修改了原有的宗教事务管理规定,制定了新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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