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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10日 星期二

    虚假评价有损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赵斌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10日 02版)

        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2015年消费者投诉情况数据分析显示:2015年共受理网络购物方面的投诉14.58万件,同比增长87.3%,5年来增长了77.67倍,网络购物投诉连续两年排在投诉首位。我国已成为互联网大国,有7亿多网民,在京东、淘宝等购物平台网站注册的用户已达5亿之多,消费者可实现足不出户网上购物。这无疑拓宽了消费渠道,拉动了经济增长。但由此产生的电商信用问题也不容忽视。

        互联网的虚拟性以及商家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性,使得网购消费者和商家无法面对面接触,消费者只能根据商家网上广告、商品图片介绍等了解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因此,“信用度”成了一项可以衡量信誉、决定网络上出售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好坏的关键性标准。“信用度”也可以具体量化为“信用等级”“信用满意度”等,指已经购买过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在网上作出的对所购商品质量或售后服务的满意度、心得体会等,并给出分数或等级,也可称为“网购信用评价”。“信用度”是网购者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或服务的一项重要参考,信用评价满意度越高的商家,信用等级越高,越容易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和服务。

        为了求得好的评价,商家想出各种方法,其中包括一些不道德行为。比如在网上作夸大性宣传,甚至演变成虚假宣传,还有的承诺给消费者折扣或返还现金而使消费者违背客观情况给出好的评价。由此导致的虚假“信用等级”“信用满意度”导致广大网民购买质量欠佳的商品或服务。网络中充斥着劣质产品和虚假宣传,无疑会恶化网络购物环境,消费者权益受损,会损害那些遵纪守法、正当经营的网络商家,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损害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信用评价贵在真实、信守诚信原则。这就要求在市经济活动中,人们应守诺言、讲信用、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不得对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造成损害,从而形成良好的市场规则。因此,对于商家利诱消费者取得好评的行为要禁止。《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差评、虚假评价是一种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经营秩序被破坏,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该法还规定,对于商家的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进行罚款和警告。工商管理部门应该一方面严格依法对一些不良商家进行惩罚,使他们付出相应的代价。另一方面,通过运用政策和法律,引导人们进行真实、客观的信用评价,形成良好的网购环境。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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