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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03日 星期二

    公交让座“道德绑架”论可以休矣

    作者:路工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03日 02版)

        近年来,“道德绑架”一词时髦得很,许多人动辄以“道德绑架”论事。近期网上就有一文,题为《“点名让座”更像是一种道德绑架》。

        事情是这样的:4月6日,济南市122路公交车驾驶员杨涛按了两次“文明礼让宣传键”,仍旧没有乘客给一位站立的老人让座,便对坐在前排座位的女乘客进行了让座提醒。而这名女乘客在让座之后,把杨涛投诉到了公交车公司,认为公交司机提醒她让座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权利。“‘点名让座’确实像是一种道德绑架,并不值得提倡。”《“点名让座”更像是一种道德绑架》对此事评论说,“让座不是一种法律责任与义务,而只是一种道德自律行为,所以让还是不让的权利,掌握在当事人自己手里,别人并无权干涉。从这个角度来说,公交车司机即便是出于好心与善意,也不能点名要求某位特定的乘客给另外的乘客让座。”

        笔者认为,这篇文章用词不当。明明是“提醒”,怎么成了“点名”?尽管司机的提醒有专指的对象,但“提醒”并不是强迫,这位乘客不让座也不必负“法律责任”,怎么就成了“干涉”?作为公交车辆的驾驶者和管理者,司机提醒乘客给老幼病残孕让座是职责所在,在公交上已是惯例,也是发扬尊老爱幼优良传统的好事,怎能被冠以“道德绑架”之名?

        其实,这些年因为公交让座问题扣“道德绑架”帽子的事件已有多起。2015年7月5日《法制日报》一篇题为《博爱专座涉嫌道德绑架,且慢叫好》的文章说:“公交公司与乘客之间是一种运输服务的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强制一部分乘客给另一部分乘客让座或者留座。”《网易新闻·另一面》第672期的文章《让座是美德不是义务》说得更为具体:“乘客买票上车,就是向公共客运公司购买服务,事实上构成客运服务合同。乘车时支付了相同的票款,就拥有相同的权利。”

        这种说法,初看很“学术”、很“专业”,细思则不然。须知,公交是带有公益性质的交通。对于生理上处于弱势、需要照顾的老幼病残孕群体,公交公司通过设置专座、提醒乘客为他们让座等方式以保证这些群体的优先权,体现的是人道主义关怀。对乘客而言,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有需要的人让座可谓举手之劳见美德。

        令人担忧的是,“道德绑架”论已经造成了不良后果。笔者近日和一个年轻人聊起让座的话题,他就是以这种“票款权利”论和“道德绑架”论来为不让座的行为辩护。因“让座”引发的讨论,反而使不让座的人更加心安理得甚至理直气壮,这对社会风气的好转有利还是不利?公共舆论要弘扬公序良俗,为不文明行为寻找理论根据不是有正义感的专家学者应当做的。公交让座“道德绑架”论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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