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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03日 星期二

    光明时评

    对网络转载侵权说“不”

    作者:李岳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03日 02版)

        随着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到来,网络转载侵权再次成为热议焦点。近期,一篇题为《火碱勾兑洗涤剂洗出7天酒店床单》的文章在互联网上广为流传。然而在各大网站的转载页中,标注的文章来源并不是作为原创媒体的《新京报》,而是“N传手”的某某网站,有的甚至标明为“本站整理”。这直接引发了原创作者和媒体控诉帖的“刷屏”。说实话,这种公开控诉不常有,但控诉的对象——网络非法转载侵权却不鲜见。

        根据相关法律,报刊之间相互转载不必经过许可,但网络转载报纸内容则必须要有授权。而且,无论是报纸之间相互转载,还是网络转载报纸内容,都须注明内容出处,并向作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稿酬。作为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这一点早已成为行业共识和准则。法律是有了,但在实践中却经常遭遇被漠视甚至被无视的尴尬。网络转载中的“巧取豪夺”几乎每天都在上演。

        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涵养诚信经营、尊重版权的网络天空,我们都必须重视网络转载侵权现象。新闻作品倾注着记者的心血,有的甚至要经受极大的风险。为了扎实揭露快捷酒店“白床单”背后的“黑幕”,女记者在黑洗衣坊“卧底”半月之久,手指变得红肿疼痛,声称“一辈子都没洗过这么多床单”“这辈子再也不想洗东西”。但不少网站“连招呼也不打”就一键复制粘贴转载过来,不仅内容几乎完全照搬,连最起码的出处、作者姓名都不标明。这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利益,也是对正常市场秩序的破坏和干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对网络媒体来说,合法依规进行内容转载传播,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更是一项社会责任。申请授权、注明来源、事后付酬——按照现行法律,网络依法转载只需完成这几个步骤即可。但现实中,大量网络媒体做不到。涉事媒体违法转载侵权在先,遭舆论围攻、“吃官司”都是必然要承担的后果。大面积的集体侵权转载暴露出内容行业版权保护意识的普遍淡薄,与其说是“做不到”依法转载,还不如说是“不想做”。

        更值得追问的是,明文禁令之下,转载侵权何以屡禁不止?并不算低的诉讼费用、烦琐的法律程序、庞杂的证据收集、较长的等待周期等,足以让不少有维权想法的人产生畏难情绪。侵权成本过低,但维权成本过高,不少人和单位不得已选择了放弃维权行动。另外,当前维权渠道还比较单一,很多著作权人和单位哀叹,在发现被网络非法转载后,“除了发出一纸公告和声明外,还能怎么做”。要保证网络转载在法律轨道上运行,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法律虽然规定了使用作品须经过权利人授权许可,但采取何种许可方式、合理的授权价格如何确定、授权交易是否合法、怎样完善使用作品的授权机制等,都需要在立法层面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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