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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28日 星期四

    教育部等五部委规定

    顶岗实习报酬不得低于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作者:本报记者刘博超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28日 06版)

        本报北京4月27日电(记者刘博超)近日,教育部与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规定》明确:接受单位应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规定》要求,在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得安排实习;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同时,《规定》明确,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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