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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08日 星期五

    最高法明确12种新型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公职人员涉毒从严处罚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通讯员 韩富鹏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08日 04版)

        本报北京4月7日电(记者王逸吟 通讯员韩富鹏)最高人民法院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系统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根据《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甲卡西酮、芬太尼、曲马多、γ-羟丁酸、可待因、丁丙诺啡、阿普唑仑、恰特草、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等新型毒品达到一定数量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表示,近些年我国又有10余种新类型毒品出现滥用和犯罪,但缺乏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在确定这些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时,主要考虑了三个因素:毒品的药物依赖性和对人体的危害、毒品的滥用情况、毒品的犯罪形势。毒品的药物依赖性和对人体的危害越大,毒品的滥用范围和潜力越大,犯罪的数量越多、分布越广、蔓延趋势越突出,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就越低,打击力度就越大。

        近年来,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或涉足毒品犯罪的情况偶有发生,如湖南省临湘市原市长龚卫国吸毒事件,受到广泛关注。《解释》对公职人员涉毒犯罪作了多处从严处罚的规定。

        方文军介绍,《解释》一是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规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二是在“数量+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

        《解释》共15个条文,涉及10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其他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将于4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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