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4日电(记者钟超、杨亮)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就社会组织等未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宜进行明确,进一步推进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通知明确,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