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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1月01日 星期五

    “两高”明确文物犯罪量刑标准

    走私一级文物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6年01月01日 03版)

        本报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1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解释》明确,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以走私文物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其中,走私的文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以走私文物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文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共18个条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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