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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

    理论探究

    体系严整 内容丰沛——评《中国法制史大辞典》

    作者:郭成伟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10日 10版)
    《中国法制史大辞典》蒲 坚 编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蒲坚先生,字固之,号宜水,别号渔村老人,1927年1月28日生人,现年88岁,为河北玉田县人。他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德高望重的教授,也是享誉海内外的中国法律史学专家。他将有生之年,都奉献给法律史的教学与研究事业,他的为人、为学、为教、为研,堪称学界的楷模。现今,我作为蒲先生的后辈学人,收到先生的赠书,看到他花费60年心血编著而成的400万字的《中国法制史大辞典》,心意难平,特写书评,以告各位学人与读者。

     

        蒲先生自1954年到北京大学工作以后,结合中国法制史教学的需要,先后花费了五十多年的时间,利用各类工具书,遍查各代历史文献、出土简牍、各代典章制度,抄录了大量卡片,汇集了众多资料内容,同时吸收了以往辞书和相关的科研成果,以耄耋之年,手工编著《中国法制史大辞典》。为着学者和青年学生使用之便,他于每个辞条之上加注汉语拼音,并按音序排列条目顺序,付印出版。又先后经过四次认真校对,最终以一人之力,完成有400万字规模的《中国法制史大辞典》,这种致力于学术的孜孜以求的精神,以及自强不息、奋力拼搏的工作态度,令人肃然起敬。

     

        这部大辞书,涉猎广泛,体系严整,内容相当丰富,从纵向考察,它以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法律制度的内容,原则、体系、特点、本质及其立法、司法的实际作用与运行规律为经线;以三皇五帝的传说作为萌芽,以夏、商周、秦、汉、隋唐,乃至宋元明清、民国、革命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发展变化作为纬线,编著成一部颇为壮观的《中国法制史大辞典》。

     

        从横向考察,这部辞书包括了中国古代各个不同时期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立法内容,也同时包括了各个时期司法体制、监察制度以及司法与监察活动的内容。近代以后,则以部门法体系为参照系,涉及法理、宪政、经济、军事、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与监察等各方面的立法与司法内容;同时也包含了历代律令典籍,律学各家之说,主要法学名著,以及相关的社会组织、机构、朝代因袭,年号变迁,并涉猎文献中所记叙的古代民族与古代国家等内容。图文并茂,引人入胜,为以往辞书所罕见。从纵、横两个方面看,这部辞书无疑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比较权威的工具书。

     

        这部大型法史工具书,除具有以往同类工具书的共性内容之外,还具有本书编著者——蒲坚先生的学术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以及独到的研究观点,本书将其一并融会其间,形成这部大辞书最具特色的内容,也反映出当代法制史学研究的高度与创新性的内容之一。例如,在这部辞书的F部,第265页;在谈及“灋”是法的古体时。蒲先生对它的解读,就别具一格,十分周详。也为别的同类辞书所未涉及。在这一条目中,表明了蒲先生的鲜明观点,他不同意唐兰先生把其解释为“废”的含意,认为这非法之本意,也不认可《释名·辞典艺》:“法,逼也”的解释。惟独认为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解释法为公平、正直,才符合法的真意,具有法的解释的科学性。即所谓“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另外,为了证明这一看法,据引张舜徽《说文解字约注》卷十的综合各家之说,引用《荀子·宥坐》孔子与子贡论水,“主量必平,似法”之说,征引王充《论衡是应篇》解豸触罪,以示公允之说,用以说明“法是私有财产观念产生,社会财富分配不均,顺应调整社会冲突矛盾的需要”,用以“规范人们行为”,进而达到公平公正的目标。这种解释观点,不但鲜明,而且旁征博引,以多家学说注解为据,使“法”的意境解读,更符合历史真实,更加准确,也更令人感到信服。

     

        本辞书的Z部,1520页,《中国法的起源》的解读,与众说不同,具有新意。本辞书依据“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历史记述,同时征信于文献《礼记·礼运篇》以及二里头墓葬遗存等出土材料,确认中国法律起源主要经历了二元化的过程,体现为“法源于礼”,以及“刑起于兵”的交互作用。首先,祭礼作为“事神致福的礼仪程式,不仅具有神秘性,更具备强制力和权威性。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逐步成为约束本民族成员的强制规范,带有法的属性,成为中国法起源的重要方式。由于其内容如《礼记·礼运篇》所说:“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齐上下,夫妇有所”,故这种法律形式,比较多地融汇了伦理道德的内容,体现了法起源所带有的伦理性。在礼演变为法的过程中,部落间的战争也催生了法。即所谓“刑起于兵”的过程。部落间以同态复仇的战争形式,来解决彼此间的矛盾与冲突,成为当时的常态,而夺取土地财产与奴隶则成为战争的目标。故以战争为表现形式的刑罚手段与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催生问世。正如《汉书·刑法志》所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而这种刑罚手段与礼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前者适用于氏族内部成员,而后者则主要适用于外部氏族成员,比较多地体现了刑事法律的强制力与惩罚性。当前者与后者的调整对象与范围有机地结合为一体,就形成了中国法起源的最初形态。恰如《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所说:“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

     

        此外,有关唐朝法制的词条撰写,是作者用力最深,花费时间最多的研究领域之一,这在本辞书中有充分的体现。辞书的T部,从1107页至1118页,共计23目,都是反映唐朝法制状况的内容,这也成为本辞书的一大重点与亮点。总之,无论是辞书的规模、内容,以及所包含的各项历史信息,都已超越以往同类辞书,成为研习中国法制史不可或缺的重要参考工具。它非常值得向各界推广,也是值得学人与青年读者认真一阅的重要参考书。(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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