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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05日 星期四

    电影要多为观众提供正能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电影立法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05日 09版)

        11月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对于这部电影界期盼了10余年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这部法律十分必要,恰逢其时,对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有积极和重要作用。

     

        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电影的社会功能、电影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法律名称是否合适等热点问题,提出了完善意见。

     

    立法应更加突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李屹委员认为,电影对观众的影响,特别是对年青一代的影响很大。国产影片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的精神价值方面,有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因此,国产影片的生产应该坚持内容为王,坚持正确健康的价值导向,传递和释放正能量。

     

        他指出,直观当下的有些国产影片,单方面追求票房的倾向较为突出,一些票房收入很高的影片,其思想性和精神价值大打折扣,或者说被大大忽略。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制定,要遏制和避免出现这种现象。因此建议对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的国产电影的生产,应更多体现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充实管用有效的条款。

     

        刘政奎委员表示,现在一些电影中的语言、行为、画面甚至主题,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是一味迎合观众的视觉刺激,追求票房收入,对社会意识形态造成负面影响。“建议法律总则中加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从事电影活动应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孙宝树委员也强调应在立法中突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他建议将此内容加进草案第一条,以表明制定本法的目的不仅在于繁荣文化市场,丰富文化生活,教育提高公民素质,还在于弘扬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强化电影从业人员社会责任

     

        刘振来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对演艺人员自律的内容。“这些年个别演艺人员自律不严,违法犯罪、践踏道德底线的事情屡屡发生,吸毒的、嫖娼的、酒驾的、炫富的等等,经常见诸媒体,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过去我们常讲,‘要演戏先做人’,人都做不好,演的戏很多人不想看、不愿意看,其影响力、感染力就会大打折扣,对电影产业起不到促进作用,反而会起到促退作用。我认为这个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在草案增加‘加强演艺人员自律’的内容。对那些自身形象太差,违法犯罪或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在演出、发行、放映等方面制定一定时期禁演、禁映等必要的惩罚办法,形成正确的导向。”刘振来委员说。

     

        任茂东委员也认为,电影从根本上讲是“人”的艺术创作,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不单单是“钱”的问题,关键是“人”的问题。很多演艺人员是公众人物,很多青少年是他们的“粉丝”,视他们为偶像。他们的行为举止,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风气。

     

        “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演艺人员要强化社会责任,提高素质,为观众提供正能量。此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职责,维护行业形象,引导从业人员自律,拿出具体的措施,营造良好的从业氛围,让演艺人员切实担负起文化使命和社会责任。”任茂东委员说。

     

        方新委员也建议在这部法中对电影从业人员的行为有所规范,强化电影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一是禁止的措施,比如对涉及‘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的电影人要有更严格的限制规定;二是对于广大的电影从业人员,应该要求他们提升素质,增强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明星,承担着对青少年和公众的导向与示范作用,真的是有钱也不能任性。”

     

    不如就叫“电影法”

     

        对于“电影产业促进法”这个法律名称,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简化建议。

     

        蔡昉委员认为,从草案的整个内容和立法目的来看,应该叫“电影法”或者“电影产业法”更合适。“草案总体上是对电影产业发展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当然也包括一些促进措施,但基本上还是综合性的,因此,叫电影产业法或者电影法比叫促进法更合适。”

     

        任茂东委员也表示,从内容上看,草案中大部分条款规定的是对电影的管理,促进发展的条款相对较少,建议把法律名称改为电影法,这样更为贴切。

     

        “电影产业促进法这个名称,是有点别扭,也有点绕,不如就叫电影法,因为涵盖的不只是电影产业的范围,还包括它的社会功能等。”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张和平说。

     

        梁胜利委员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建议修改为“电影法”,不再突出产业促进。“叫电影法,既可以包容电影产业方面的发展,也可以突出政府在电影事业方面的行为,既有经济形态的要求,也有意识形态的要求,既有经济性,也有社会化,可以把内容尽可能地拓宽。”

     

        (本报北京11月4日电 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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