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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

    最高法明确

    10月31日前实施的重大贪污受贿犯罪可处终身监禁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30日 03版)

        本报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王逸吟)为配合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了《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其中明确,10月31日前实施、11月1日后进行审判的重大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缓的同时可以决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为加强法治反腐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因重特大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解释》具体明确了这一条款的时间效力,即: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11月1日以后审判的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缓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缓同时决定在死缓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缓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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