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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21日 星期三

    学者专栏·吴忠民④

    不宜忽略改善民生的几个必要界限

    作者:吴忠民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21日 13版)

        民生问题至关重要。民生不仅事关民众的基本生活质量,而且事关社会公正、社会安全以及经济内需拉动等重大事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更加有效地维护公平正义,更加有力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改善民生如果做得不够,必然会对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造成诸多的负面影响。对于这一问题,人们如今已经形成共识。此外,我们还应看到另一方面的问题,即:虽然重视改善民生,但如果改善民生行为出现不当的情形,同样也会引发众多严重问题,并且还会延误民生本身的改善。为了防止改善民生中的不当行为,有效顺利地推进民生事业,必须严格把握住改善民生这一事业的几个必要界限。

     

    界限一,不应将民生当成社会公正的全部内容

     

        由于民生问题的极端重要性以及民生与社会公正两者关系的高度相关性,容易让人将民生与社会公正两者基本当成一回事,认为改善民生就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就是改善民生。这种看法十分片面,而且其中还隐含着有害的误导因素。

     

        从内容定位的角度看,民生问题从属于社会公正。改善民生固然是在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但问题在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却不仅仅只是限于改善民生。实际上,社会公正有两个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基本价值取向。社会公正的第一个基本价值取向是,要让全体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第二个基本价值取向是,要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充分的空间。可见,改善民生只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两项基本内容当中的一项,而远远不是其全部内容。

     

        如果将民生问题当成社会公正的全部,则是片面、有害的。民生问题强调的是,社会成员生存状态的一致性和相似性,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尊严和基本生活以及社会保障水准的底线应当随之不断提高。缺少这一点,整个社会将是不团结、缺少整合性的。社会公正第二个基本价值取向所追求的自由发展,则是强调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差异性,即: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基本的常态现象是,社会成员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自主选择,通过自身的努力和付出,获得不同于他人的差异化、多样化生存状态,包括收入及财产状况的差异化、多样化状态。一个社会,如果缺少自由发展,那么,这个社会将会由于缺乏活力和创造力而难以为继。显然,如果将民生问题等同于社会公正的全部内容,那么,就必然会催生平均主义现象,进而意味着要消除社会成员生存状况的差异化、多样化,消除自由发展的可能性。如是,马克思所期望的建立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的目标将永远不可能实现。

     

        在中国,准确把握民生问题的这一必要界限,对于防止平均主义的复活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应当看到,平均主义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有着较为深厚的社会及民众基础。平均主义曾经严重抑制了中国的发展。就是现在,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概念仍然根深蒂固。平均主义是另一种类型的不公正现象,其本质特征是否定社会成员生存状态的差异性多样性。如今比较复杂的情形是,民众改善民生的迫切要求同某些潜在的平均主义因素有时交织在一起。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准的大面积大幅度提高,人们对未来生活的期望值在普遍提高,而且这种普遍提高的期望值也往往是同平均主义交织在一起的。凡此种种,使得平均主义有时会借改善民生的名义而抬头。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平均主义一旦抬头,便会对市场经济,对人们差异化的自由发展以及相伴而来的差异化的生活状况,对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社会公正原则形成严重的破坏,会使一部分社会成员养成不劳而获的心理预期,从而程度不同地阻碍改革发展进程的推进。对此,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切不可将民生问题等同于社会公正,进而使得平均主义借改善民生的名义而程度不同地复活。

     

    界限二,不应试图一揽子解决民生问题

     

        改善民生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工作,没有终点站,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我们不能指望通过多管齐下,一揽子解决的方式,一劳永逸地彻底解决民生问题。正如发展经济要防止速成论一样,改善民生也是如此。改善民生既要尽力而为,同时也要量力而行。

     

        说到底,改善民生能走多远,要受制于一个国家经济和公共财力实力的具体状况,要与这个国家经济状况和财政状况相适应。在一定时期,用于民生支出的比例过小固然不对,但如果走向另一个极端即用于民生支出的比例过大而且又持续较长的时间,则会出现力不胜任、不堪重负的严重问题。原因很简单。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定时段当中,社会成员民生需要的增长空间相对是很大的,而经济水准和财政能力的增长空间却是相对有限的,换言之,社会成员对改善民生的需求是一个加速度增长趋势,而支撑这一加速度增长趋势的经济和财政实力的增长却是一个有限的数值,不可能完全满足呈加速度增长趋势的民生需求。公共卫生保障问题就能清晰地说明这一点。公共卫生保障是改善民生当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一个国家要想完全满足民众对公共卫生保障的需求,其难度越来越大,几乎是不可能之事。医治大病的新药品和新治疗方法(如心肺肾脏移植手术等)刚刚面世时,其价格往往十分高昂。但即便是天价,为了生命,患者必然会要求使用。再者,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老年人越来越多,老年人的健康保健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大事情。这样看来,如不考虑实际的公共财力水准,要想完全解决公共卫生保障问题,对所有的医疗项目甚至连同所有的保健项目都做到完全的公费支付,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整个社会对其支出比例将会越来越高,以至于不可避免地会成为一个无底洞,成为一件力不胜任的事情。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如今且不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就是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没有也不可能完全解决好公共卫生保障问题。

     

        力不胜任地试图一揽子解决民生问题的做法,其后果十分有害。其一,会严重削弱经济发展的后续推动力。从宏观角度看,过高公共财力的支出,意味着税收的加重。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凡是高福利国家,都是高税收国家。对企业来说,过高的税收,必然会窒息其发展活力。从微观角度看,过高的福利水准,必然会增加民众对于社会的依赖心理以及对更高福利水准的心理期盼,降低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其二,不利于社会的安全运行。力不胜任地支撑过高水准的民生政策,必然是难以持续,迟早必须进行大幅度的政策调整。问题在于,一旦被迫改变福利现状,让人们把已经到手的利益退掉,那么就往往会引发民众的广泛抵触,甚至会引发社会某些不安全现象的出现。这方面,西欧北欧一些国家有着一定的教训。这些国家有时之所以会出现一些社会骚乱,就是由于民众的过高福利被缩减,因而引发人们对社会的不满所致。

     

    界限三,不应忽视公益慈善组织在改善民生当中的重要作用

     

        就改善民生而言,政府固然是最为重要的主体力量,但并非唯一的主体力量。应看到,改善民生不能完全依赖政府的力量,公益慈善组织也是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之一。由于公益慈善组织同现实社会及民众的联系更加密切,而且大量公益慈善组织的专业性相对更强一些,因而与政府相比,公益慈善组织对改善民生的针对性及反应力相对要更强、更灵活一些,在不少具体的民生领域能够起到政府难以起到的作用。如果缺少公益慈善组织这一重要力量,那么民生的改善不可能是贴切、扎实、有生命力的。

     

        同很多国家和地区相比,就改善民生而言,中国的公益慈善组织远远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与不少国家和地区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有数字显示,2008—2012年,中国各种公益慈善组织平均每年所接受的捐赠款物只有878亿元;从年度看,2012年各种公益慈善组织所接受的捐赠款物只有817亿元,仅占当年GDP总量的0.16%,人均捐款数额仅为60.4元。相比之下,2006年美国被政府认可的慈善组织大约有100万家,慈善组织接受的捐款总额达到3000亿美元,人均捐款总额高达约1000美元;2008年,慈善组织接受的捐款总额高达3076.5亿美元,占当年GDP总量的2.2%。另有调查显示,香港地区以捐款数额计算,通过慈善组织捐钱的人当中,每人一年平均大约捐出827港元;在2000多名15岁以上的受访香港市民中,超过九成(93.7%)的人曾在年内捐款。

     

        显然,中国公益慈善组织的潜能如能激活,必然能够对整个国家的民生事业产生巨大的助推作用。为了有效推动中国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就必须消除公益慈善组织发展的短板,积极做好这样一些事情:一是要普遍增强民众的公益慈善意识。民众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助,是一种自愿行为。公益慈善意识如果没有普遍形成,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是不可能之事。二是要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不能否认,这些年中国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明显不足,这就影响到民众对公益慈善事业的信心,进而对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三是要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的专业水准。目前中国现代型的公益慈善组织起步不久,其专业性不高。这既影响到这些组织应有作用的发挥,又对其公信力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四是要提高政府对公益慈善组织的扶持力度。现代型的公益慈善组织在中国的出现毕竟为时尚短,其实力及社会基础毕竟比较薄弱,因而需要政府予以政策及资金方面的大力扶持,帮助其得以顺利成长。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科社部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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