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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21日 星期三

    谁来修缮传统村落私产文保建筑

    作者:本报记者 李韵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21日 09版)
    在江西婺源理坑村,“门脸”街面人流如织。本报记者 李韵摄
    在江西婺源理坑村,不临街的老宅门可罗雀,村民们正在抽烟闲聊。本报记者 李韵摄

        传统村落是近年来兴起的旅游热点。那些极具中华文化魅力的传统民居,它们的知名度不同,旅游开发程度不同,却面临着一个同样的难题——私有产权的文保建筑修缮,谁来买单?

     

        这些村落中,旅游开发程度高的、旅游路线两侧的民居基本是商住两用,保护状况较好。然而,向巷子深处多走几步就会发现,与那些“门脸”街道“人满为患”形成强烈对比的是,这里游人稀少,老房子破损情况普遍,有些甚至倾斜、开裂成为危房,不能住人。

     

    难题:没钱修与不愿修

     

        传统村落中的民居,对于其中的精华,文物部门基本已认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对国有产权的文物建筑较好地行使着保护义务。但对于大量存在于传统村落中的属于私人产权的文物建筑,修缮资金如何解决成了全国文物部门都挠头的“老大难”。

     

        《文物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也就是说,房主要承担保护修缮的义务与责任。

     

        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仅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专项补助经费,根据其使用管理办法,私有产权建筑的修缮经费按照不高于60%的金额申请,即房主要承担至少40%的修缮经费,而且是先行垫付。

     

        众所周知,文物建筑的维修需要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保护规划设计和施工。绝大多数传统民居的产权人往往缺乏这种经济能力和保护意识,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一旦国保单位出现问题就必须由政府和文物部门包办。不仅是修缮的费用,还要解决周转安置的费用。对于财政状况不好的地方,这几乎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产权人的抵制情绪也是一大阻力。法律规定,房主不能依自己的意愿随便改造、扩建,个人权益事实上是受损或受限了,但政府并未予以补偿。

     

        以浙江为例。当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土地政策,老房子在,就不可能分给新房子的宅基地。在产权人急需扩大建筑面积、改善生活状况时,出现过极端案例——房主将文物建筑拆掉,卖了建筑构件,再在老宅基地上建新房。更多的时候,房主会采取消极抵抗,不修、不管,任凭老房子坏掉直至倒掉。这样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拆除旧房盖新房了。

     

        此外,文物部门认定文物保护单位前,在征求产权人意见时,经常会听到“不愿意”的回答。产权人就是担心成为文保单位后,无法自由处置自家房子。

     

    探索:变更产权与成立基金

     

        针对私有产权文物建筑修缮目前的这种困境,各方人士给出了自己的建议。浙江省文物局文物处处长李新芳认为,比较理想的状态是:当地政府、文物部门和居民之间建立一种工作机制,共同承担文物建筑的修缮保护工作;同时,中央财政对这类文物建筑的保护经费有所倾斜。

     

        对于有些产权人不想要那些文物建筑的情况,国家文化财政政策研究基地主任、武汉大学教授傅才武说:“既然产权人认为自己的文物建筑没有用,不具备使用价值,不想要,那么可以通过产权变更的方式,将它变成国家的进行保护。”

     

        李新芳举例说,浙江的诸葛村是旅游保护并重的典型。该村有完整的开发规划,且财政具备一定的实力。该村根据产权人的意愿,那些不愿住、不想要老房子的,就将产权收归集体,再拨给他们新房的宅基地。

     

        其实,全国各地都在陆续进行一些文物建筑“认养”制度的探索,有些是进行了像诸葛村这样的产权流转,有些仅仅是进行了使用权的变更,但其根本目的是吸引、利用民间力量进行文物保护。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吕舟教授建议,中国应尽快建立一个国家基金,专门用于此类文物的保护。

     

        今年两会期间,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以全国政协委员的身份提交提案,建议财政部门研究设立“国家文物保护基金”,重点补助支持传统村落中个人产权文物建筑的保护与维修。

     

        (本报记者 李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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