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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10日 星期六

    中国中医科学院回应屠呦呦和青蒿素热点问题

    作者:本报记者 陈海波 田雅婷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10日 04版)

        本报北京10月9日电(记者陈海波、田雅婷)屠呦呦获诺贝尔奖后,围绕其发现青蒿素的始末以及青蒿素药物问题,公众颇为关注,甚至引发争议。对此,中国中医科学院9日举行记者见面会,对相关情况作了回应。

     

        尽管屠呦呦及其团队发现了青蒿素,但青蒿素的专利权并不在我国。对此,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首席研究员姜廷良解释,这与我国当时没有实施专利保护法有一定关系。

     

        他介绍,1977年,我国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的名义在《科学通报》上首次公开发表了青蒿素的化学结构。此后又陆续发表了其他几篇学术文章。“但这些文章都是集体署名,而非个人署名。而且,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相关的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所以没法申请专利保护。”姜廷良说。

     

        根据国际惯例,如果发明成果在公开发表之前没有申请专利保护,此后将不能再申请专利,这导致青蒿素失去了国际专利保护。“不过,以青蒿素为基础而开发的衍生药物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姜廷良说。

     

        另外,针对媒体上有关屠呦呦“以身试毒弄坏肝脏”的说法,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副所长朱晓新提醒公众要警惕一个错误认识:弄坏肝脏是因为青蒿素有毒造成的。事实上,青蒿素本身没有明显的毒副作用。

     

        朱晓新介绍,屠呦呦团队在做完青蒿素药物的动物实验后,未发现青蒿素有毒副作用,但动物身上的毒性试验结果并不一定适用于人类,而在毒性未明确之前,不宜开展下一步的临床试验。“唯一快速有效的办法就是做人体试验。因此,屠呦呦及其团队成员亲自试药。”

     

        “需要强调的是,屠呦呦是用乙醚提取的青蒿素,长期接触乙醚对人体的肝脏等器官系统有危害。”朱晓新说。

     

        此外,姜廷良介绍,屠呦呦发现青蒿素后,我国其他科研人员目前正在研究青蒿素在一些新的治疗领域的作用,并不只满足于治疗疟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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