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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9月30日 星期三

    历史—理论—实践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鸿篇巨制

    作者:卓泽渊 《光明日报》( 2015年09月30日 14版)

        思想史是独特的思想传记。为伟大的思想立传,恐怕是所有传记写作中最为艰苦的事业。南京师范大学公丕祥、龚廷泰教授主编的4卷300多万字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以下简称《通史》),正是这样一部法律思想的传记。《通史》纵观历史、立足理论、着眼实践,全面而理性地检索、总结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产生、形成以及中国化发展的历史过程,堪称中国法学界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中少有的重大成果和鸿篇巨制。

        《通史》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极为系统的历史总结。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构成部分,生生不息,代代相继。从原初的意义上讲,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仅仅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成果,其后经历了一个半世纪的历程,由其后继者薪火相传,不断发展,到现在已经蔚然大观。20世纪初期,以列宁为首的新一代马克思主义政治家、革命家、思想家,面对社会主义法律发展和法治建设实践,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增添了新的篇章。当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随着马克思主义传到中国之后,陈独秀、李大钊、蔡和森、瞿秋白、毛泽东等人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也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发展的进行了深入探索,留下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周恩来、刘少奇、董必武、谢觉哉等政治家和革命家们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对中国的法律问题做出了许多崭新的论述,成为毛泽东思想极为重要的构成部分。尤其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陈云、彭真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对社会主义法律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阐释和新的论断。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与法治做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论述,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的最新成果。《通史》对这一历史过程中的诸多马克思主义思想家、革命家、政治家的法律思想给予了一一论述。全书上下百多年、纵横全世界,最后聚焦在中华大地之上,时间跨度漫长、地域视野广阔,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极为系统的历史总结。

        《通史》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极为严谨的理论探究。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宏大的理论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法律思想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无产阶级的理论家、革命家,同时也是无产阶级的法学家。马克思是德国波恩大学和柏林大学法律系的学生,曾接受过系统而专业的法学教育。马克思甚至有《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等直接涉及法律的重要著述。恩格斯写下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种属于法学重要范畴的著述,体现了极深的法学理论修养和专业素质。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包括对资本主义法律的批判,是无产阶级战胜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的锐利武器,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法律与法治的创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先导,指明了发展的历史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也是社会主义时代法治建设极为重要的理论渊源。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列宁、毛泽东等人给予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以新的发展,初创了一系列社会主义法律理论和法治理论。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结合中国社会实际,对中国法治发展作出了新的理论阐释。当然,由于种种原因也出现过一些重大的理论误解,导致了实践上的严重失误。在社会主义的建设和改革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过程中,特别注重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建,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体系,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至关重要的重大问题,积累了一大批重要的思想成果。《通史》对如此跨度的思想史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理论探究,为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过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范本,是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读物。

        《通史》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极为全面的实践总结。马克思主义高度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高度重视理论的现实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从来都将法律实践放到极为重要的位置,加以特别的关注。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创立的时候,马克思恩格斯着眼的是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是如何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法律武器,为未来社会的建设提供法律上的思想指导。因此,他们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进行了坚决而深刻的批判,在从根本上否定资本主义法律和法治的同时,也为未来的社会主义法律和法治的发展作出了理论上的准备。在苏联建立之后,以列宁为首的马克思主义革命家、政治家、理论家们,着眼于社会主义法律和法治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初创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他们在不断试错中前行,也确实出现了许多重大的失误,甚至犯了严重的错误,导致了极为沉重的恶果。在中国,立足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实际,共产党人领导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最初实践,在短短的数年间就使社会主义法治初露端倪。文化大革命之后,中国共产党人在深刻反思和不断探索的基础上,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此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通史》并未将其视野局限在历史和理论的范围之内,它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放到宏大的革命斗争、建设发展、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和具体实践之中加以总结。作者对革命实践、建设实践、改革实践予以了高度的关注,用了大量的篇幅来阐释社会主义法律思想与著名思想家、政治家的联系,以及这些法律思想在实践中的发展过程,从而使得这一著作具有了关注法律实践的、独特的学术个性。

        《通史》是一部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具有学术、理论与实践多重意义、十分重要的法学著作。细读本书,笔者也注意到其某些方面还可以进一步完善。比如,书名为“法律思想通史”,但在具体论述中常常用“法学”来代替“法律思想”或者将“法学”与“法律思想”二者交替混用。又如,该书第三卷第一编标题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传播”,其第一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传播的历史背景”,第二章为“陈独秀的法律思想”,第三章为“李大钊的法律思想”,但第四章“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的法律思想”论述了蔡和森、瞿秋白、邓中夏的法律思想。其实,其一、二、三章均为第四章的题目所包涵,在逻辑上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才科学恰当,可以进一步研究。再如,《通史》对“毛泽东的法律思想”与“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律智慧”相并列,在逻辑上仍然可以再行推敲,因为毛泽东本身也是中国第一代领导人,他的法律思想当然可以归入“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律智慧”之中。另外,这里的“中国”是否应该替换为“新中国”等等。当然都瑕不掩瑜。《通史》规模宏大、内容繁多,殊难把握,非学有专攻、术有专长之法学家莫敢企及,是一部极为成功的理论著述,代表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最新水平,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进行专门研究的最新成果。随着相应的学术传播,必将体现出其应有的学术、理论和实践意义。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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