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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9月14日 星期一

    学术前沿

    第六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举办中外专家共同研讨反腐制度完善

    作者: 《光明日报》( 2015年09月14日 10版)

        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和德国马普学会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主办、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与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协办的“第六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日前在北京举行。来自中外刑事法律理论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近两百人出席了论坛。

     

        中外专家学者围绕“反腐败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的主题,紧扣法治建设进程中最为棘手、最为重要的腐败犯罪的控制与治理问题,分享了国际社会与各国的反腐败经验。“这对于促进我国反腐败的制度完善与实效意义非凡,同时也为国际社会应对腐败提供了弥足珍贵的经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指出。

     

        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教授西蒙·布朗蒂认为,反腐败包括“零容忍”模式和刚法软法结合的混合模式两种。他随后介绍了澳大利亚、英国和美国关于反腐败法律和政策的“零容忍”模式及其效果。

     

        西蒙·布朗蒂指出,由于澳大利亚缺乏相应的执法机制,所以表现出较高的“行贿指数”。而美国则将润滑金排除出了1977年《反海外贿赂法》。英国虽然在2010年的《贿赂法》中明确将方便费认定为非法,但是指控指南却往往以公共利益名义限制了严格执行。可见,这三国的“零容忍”没有想象的有效,甚至从长期来看事与愿违。

     

        在“反腐败的中国实践”环节,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吴宗宪从官方网站搜集了经过法院判决的224个官员受贿犯罪案例,并通过编码梳理发现,受贿官员普遍存在文化程度较高、处于壮年期、受贿时间持续较长、县处级官员居多、受贿后未被及时发觉或者受处罚、大多数被判处长期监禁刑罚等特征,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和对法律制裁心存侥幸。

     

        苏州大学教授李晓明认为,在不想腐、不能腐和不敢腐的众多反腐机制中,“不敢腐”法律控制机制是关键。我国应使用司法手段限制公权力,实施司法监督,建立“变对上负责为部分对下负责”的控制腐败基础机制。

     

        在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方面,国际犯罪学协会主席埃米略·维阿诺认为,各国目前对于反腐败项目的实施几乎没有效果评价。国家对于腐败犯罪的起诉、裁决以及执行处于垄断地位。有必要在金融机构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协调法律,建立应对腐败的国际平台。(印波 阴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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