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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31日 星期五

    一事一议

    让约谈成为环保督政锐器

    作者:刘贤春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31日 11版)

        今年以来,华东环保督查中心相继对山东省临沂市、江苏省无锡市、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的主要官员进行约谈,被约谈者纷纷表示对所在区域较为突出的环境问题“很震动"。

     

        可见,作为一种督政方式,约谈的影响力非常大。正因如此,对于其中存在的行为不规范、给予对方指导帮助不够、被约谈者有整改决心欠缺整改办法等问题,就更不能忽视。如何让约谈成为环保督政的新锐器呢?笔者结合华东环保督查中心的做法以及本人工作中的实践,提出如下建议:

     

        规范约谈行为,强化约谈效力。《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对约谈作出规范,但仅是规范环保部的约谈行为,对省级以下环保部门约谈未作明确约束。事实上,地方环保部门频频使用约谈,随意性较大。如此滥用乱用,使得约谈效力被贬低,甚至沦为“商谈”“空谈”。例如,某县环保局科长约谈规模企业负责人的行为就值得商榷。姑且不论其约谈“资格”以及企业老板是否买账,就其约谈的能力、掌握的政策法律水平,是否能让企业老板“震动”,就很值得怀疑。

     

        因此,环保部或地方环保厅应依据相关暂行办法,对约谈从制度层面作出规范。一是规范约谈范围。明确哪些问题适用约谈,哪级领导有权使用约谈,不能不论问题大小、情况轻重、性质优劣和层级高低,随心所欲约谈。二是规范约谈人主体资格。有权组织并实施约谈的人应予明确,避免发生县局的一个科长约谈规模企业负责人此类的“笑谈”。三是规范约谈程序。约谈是件严肃的事,应如行政处罚一样建立严格的约谈程序,杜绝“自由发挥”。四是规范约谈参加人。约谈参加人不能仅是约谈双方及邀请的有关部门,也应吸收笫三方人员参加。五是规范约谈记录文书。约谈内容、情况应如实记录并规范建档,以便日后作为进一步追究的证据材料。六是对约谈的原则、整改要求、支持措施及进一步处理的意见作出相应规范,强化约谈实效。

     

        直击问题要害,触动思想灵魂。华东环保督查中心之所以让约谈对象感到“很震动”,就是因为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地突出环境问题,并辅以播放督查时拍摄的“问题影像”,对问题的直接切入和确凿的证据让约谈对象无言以对,自感惭愧,真正触动灵魂深处。同时,一定要明确“不履约”将面临严厉处罚的后果。例如对马鞍山市“将启动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摘牌程序”,直击“痛处”。可见,约谈虽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也有别于组织处理温和的一面,但只要以整改纠错为落脚点,严明态度,直击问题“命门”,就会“约”到要害处,“谈”到关键点,使约谈对象入脑入心,产生很强的震慑力和约束力。

     

        指明方向路径,给足整改动力。约谈的终极目标是解决问题,因此应该给约谈对象一次整改机会。约谈者应本着指导、帮助的原则,以共同解决问题的态度,从政策、法律、技术等层面给予对方有力支持。由于环保的政策性、技术性很强,如果只是泛泛而谈,被约谈者往往难以精准施措,因此需要因地制宜地谈明整改的方法、路径。

     

        紧跟督改过程,实现约谈目标。现实中,重谈轻督是使约谈效果大打折扣的原因之一。约谈方认为把问题和要求讲清就可以,后续被约谈者怎么做可以不管不问——显然,这种“权力任性”不利于实现约谈目标。正确的态度应该是:不仅要在约谈时向对方表明整改目标,而且紧跟整改过程,真正抓“谈”有声,督“约”留痕,使整改措施落地生根,真正做到约谈不空谈,成效百分百。

     

        (作者单位:安徽省肥西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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