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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22日 星期三

    光明时评·中国新闻奖名专栏

    学位证书“变脸”蕴含教改深意

    作者:杜瑞军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22日 02版)

        日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最大的改变是学位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改为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计、印制。

        客观来说,这次出台的办法仅仅解决了学位证书的“形式”问题,并没有触及学位授予的核心问题,即学位授予点的审核和批准权,学位授予的主体及学位授予的标准等。因此,就本办法而言,改变的形式大于内容本身。但并不能因此忽视认识这一“形式”改变所蕴含的深刻的改革意蕴。学位证书形式上的改变可能是一场改革的预热和系列改革的准备,关于学位授予制度的重大改革或许正蓄势待发。

        首先,应该从改革的宏观背景来认识这次改变。新办法是在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背景下,厘清政府部门权力清单,推动权力下放,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一种探索,也是顺应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切实提高高等教育办学质量所迈出的积极一步。经过多年改革,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改革难度明显增加。进行增量改革的道路已经越来越难,必须对存量进行改革。政府紧握学位授予点的审核和批准权,学校不停跑硕士点、博士点,重“升格”不重特色的办学举措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刻,这就要求政府简政放权,充分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在实施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下,依法行政、依法办学,提高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已经成为必然要求。但在学位授予主体上,学校的主体地位不明确,学校是否有权自行制定学位标准在法律中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很大的问题。同时,我国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已达3400多万人,高等教育结构日趋多元,高职高专院校学生规模已占半壁江山,在服务国家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另外,新成立的高等教育机构,如南方科技大学、上海科技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等也不断涌现。因此,我国学位授予制度与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国家当前的战略不相适应,必须进行改革。

        但学位制度的改革涉及对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系列法律的修改问题,改革难度大,必须找准方向,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因此,学位证书形式的改变,体现了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方向。

        其次,这次改变主要释放出三个信号,一是释放出让高校对自身权力进行自我审视的信号,政府把学位授予权交给学校方面迈出了积极的一步。正如有学者指出,若“学位授予权这种带有极强学术性特质的权利,依旧摇摆在国家行政权视野下,将其视为国家行政权的下放,而不是高校自主权的回归,那就不可能有真正高校自主权的落实”。二是释放出让高校对自身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自身的培养质量进行仔细审视的信号。在打破国家统一的学位证书“制式”后,由统一证书掩盖的各个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差异在形式上更加凸显。呼唤各个高校更加重视自己的招牌,更加注重自身的学位证书“形式”差异之后的“含金量”。

        最后,释放出高校办学更加走向社会、走向市场的信号。社会和市场更加容易根据证书“形式”研判学校的办学质量,学校要根据社会和市场需要进行专业、课程设置,体现自身的特色。

        高等教育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可以预见,高校在学位授予方面的权力会逐步从自行印制证书到自主决定学位授予的标准,最终高校可以自主确定学位授予。高校应该为授予的学位负责,同时在自由竞争中,通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社会的认可等方式确立自身的品牌和特色。

        (作者杜瑞军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高等教育研究所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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