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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22日 星期三

    实现城乡一体化要做好四个区分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助理 倪鹏飞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22日 15版)
    倪鹏飞

        第一,要区分导致城乡分割的不同原因。首先是规律使然。城乡收入从不均到均衡、产业从排斥到融合、基础设施从分割到一体、公共服务从差异到均等,需要一个发展过程。针对由社会发展规律使然的城乡分割,要耐心逐步解决。其次是制度原因。居民基本权益的不平等和城乡要素配置的不合理等,源自于不合理的制度安排,需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解决。

        第二,要区分不同时点的城乡一体化目标。在城市化前期和低收入发展阶段,主要是部分一体化,如权益平等和要素自由流动;城市化中期和中等收入阶段,主要是低层次的一体化,如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城市化后期和高收入阶段,则是实现全面的、高层次的城乡一体化。

        第三,要区分不同空间的城乡一体化目标。首先,全国的平均目标应不同于各地具体目标,发达区域的城乡一体化目标应高于全国平均,欠发达地区则相反。其次,不同内容应由不同主体来促进。居民基本权益、要素流动、基本公共服务和骨干基础设施,联动全国,应由国家统筹,实现全国城乡一体。收入均等、产业融合、环境改善以及当地化的基础设施,可由地方统筹,实现区域城乡一体。

        第四,要区分驱动城乡一体化的不同机制。经济调节机制主要有市场调节即公平交换机制、政府调节即转移支付机制、政府和市场结合即公平补偿机制。要同时发挥并有针对性地运用三种不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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