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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03日 星期五

    提起公益诉讼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答记者问

    作者:本报记者 梁捷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03日 08版)

        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通报了有关情况。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就《方案》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何优势?

     

        答: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益”的保护。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牵涉地方和部门利益,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权,有利于调查取证和解决举证困难问题;检察机关能够从大局出发,审慎地行使公益诉权,避免影响到正常的行政秩序;检察机关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

     

        记者:检察机关主要在哪些方面提起公益诉讼?

     

        答:《方案》将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将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并应当制作公益诉讼起诉书。

     

        依据《方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免缴诉讼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中,被告没有反诉权。

     

        记者: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哪些手段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答: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既要依据刑事法律追究其犯罪行为,又要依据民事法律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效果;而对于那些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通过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因此,无论是追诉刑事犯罪,还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都是检察机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这些手段依据不同的法律,发挥不同的功能,不可偏废。(本报记者 梁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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