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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02日 星期四

    运用法治方式保障经济社会活而有序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袁曙宏 《光明日报》( 2015年07月02日 06版)
    袁曙宏

        “一放就乱、一管就死”,这是我国历次机构改革、简政放权始终无法摆脱的怪圈。破解这一历史窠臼,根本上还是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的规范性、稳定性、预期性、强制性等特点,要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必须明制度于前、施严管于中、重威惩于后,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

        一要立规则标准等刚性制度于前。规矩定则行为明,行为明则秩序成。这轮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地把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经营权、决定权还给市场主体,使其从“获得许可才可为”变成“法无禁止即可为”,以事前立路牌、安红绿灯方便市场准入,代替事前设审批、置关卡限制市场准入。

        二要施严密的常态化监管于中。大量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之后,如何做到宽进严管,把绝大部分违法行为预防和消除在苗头阶段,防止其坐大成乱,就成了加强和创新事中监管的主要任务。适应简政放权的新要求,我国亟须建立一种更加重视过程监管的监管模式。这就要尽快把行政执法的重心从事后严惩转到事中严管上来,加大过程常态化严密监管力度,综合运用信息公示、随机抽查、暗访暗查、智能监管、投诉举报、同行监督、黑白名单等各种事中监管手段,让任何违法行为一经实施、即被发现,让一切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织就对违法行为即时发现、纠正、惩处的恢恢法网。

        三要行猛药去疴重典治乱于后。由于长期事中监管乏力,造成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网络安全、公共安全、交通安全等领域问题突出,亟须重典治乱、严厉执法。当前,对重点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观故意造成严重违法行为、重大恶性违法行为、多次重复违法行为等,必须坚持严字当头、重点打击,激浊扬清、彰善瘅恶,让严重违法企业和公民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让其他企业和公民不敢越过违法的红线,让守法企业和公民获得遵守制度的红利,加快建设规则明晰、预期稳定、自主自律、公平公正、守法诚信的法治市场和法治社会,从而最终实现整个经济社会的简政宽政和良治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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