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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5月25日 星期一

    看法

    依法严惩比挂失、注销管用

    作者:王太元 《光明日报》( 2015年05月25日 10版)

        身份证丢失了,可能会耽误使用,还得耽误时间去补办,同时浪费社会资财,因此,我们应当小心携带、使用,尽量少丢,最好别丢。这本不是什么大事,可为什么会不断成为热议话题、引起公众关注?根本问题就在于,丢失的身份证被他人盗用。

        身份证丢失后被盗用,给自己带来诸多麻烦甚至巨大损失,这事儿搁在谁身上都难受,当然就希望有人拿出办法来解决问题。于是,不断有公众、记者甚至学者质问:身份证为什么不能学银行卡及时挂失?及时挂失不就能防止损失了吗?质疑、责难太多,公安部于是宣布“将于年底前建立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系统,最大限度防止丢失、被盗身份证被不法分子冒用”。照这样说,“丢得起身份,丢不起身份证”的事情,明年就不会有了吧?笔者看未必。因为挂失、注销等药方,治不了“身份证被盗用”这毛病。

        首先,挂失也好、注销也好,都是失主发现之后才报告公安机关的,因而总是滞后的。违法犯罪者完全可以“打个时间差”,黑你没商量。

        其次,挂失也好、注销也罢,都需要可能接触被挂失证件的相关人员认真核对才行。无论建设多庞大、多完善、多灵便的挂失、注销信息系统,验看证件办理相关事务的人如果不认真核对,就什么作用也起不了;如果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时都做到了认真核对,就完全没必要浪费那么多钱搞这样的系统。

        再次,如果主管部门投入巨资并解决诸多难题而实现实时自动比对排除已注销身份证的话,问题是否就能彻底解决了?笔者认为未必。届时,相关办事人员更依赖于通过复印身份证留存备查,更不会进行认真的身份核实,而且出了问题就更可以理直气壮地推卸责任了:“你们系统没管住,关我们什么事?”

        从技术上说,居民身份证的信息储存芯片,与手机卡、银行卡确实差不多,应该能够及时挂失并且有效排除冒用;但是,与手机、银行卡等不同的是,居民身份证的信息不是在某一部门、某一系统独立、封闭使用的,而是在所有这些系统上相对开放地普遍使用的,如果学习银行系统统一技术标准发行银联卡的经验,那么就势必要在可能接触居民身份证信息的全国所有信息系统上都加载、运行“丢失身份证信息核查、排除系统”。如此这般,这些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保密性才更加令人担忧。

        实际上,身份证被盗用,很大部分责任在于收存身份证件信息而不核实身份的业务人员。凭证办事的银行、电信、铁路、宾馆等单位,他们所遵照执行的任何规定,都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这个规定赋予了他们验看身份证核实对方身份的法律责任。如果只保存身份证复印件而不核实对方身份,是他们没有履行法律责任,所受损失只能由办事人员、所在单位自己承担,怪不得别人。

        有人会说,我看了证件但没看出不是他本人的。对相片不太清晰、标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而言,这样的情形或许存在,但目前的二代身份证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也许真有专门盗用跟自己长得像的人的身份证,这样的情况也很简单,这些单位、部门的业务办理系统早已计算机化、网络化,可以向所在地级市居民身份证信息查询中心核实,这一系统从2004年便开始对社会提供此类服务。

        因此,笔者认为,依法严惩比挂失、注销更加管用。依法严惩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上。首先是严谨立法,在居民身份证法的“使用”“查验”条款外,增设“核查”一条,赋予凭证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和个人“验看居民身份证,核实并记载持证人身份”的权利与责任,同时加大抵押、扣留身份证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盗用居民身份犯罪的惩处力度;其次是严肃执法,主管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要全面受理、查处盗用居民身份证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保障居民身份证合法拥有人的相关权益不受侵害;再次是严明司法,依法明确“只收存证件复印材料而不核实持证人身份的,由经办方承担损失”,不受理起诉身份证合法持有人的案件,不支持经办方要其他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最后是严格守法,公民要妥善保管、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相关单位必须依法核查证件、记载持证人的相关信息。(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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