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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5月13日 星期三

    国际法治中的全球共识与中国贡献

    作者:何志鹏 《光明日报》( 2015年05月13日 14版)

        国际法是国际法治的核心和基石。在理论中,令人困惑的问题是,国际法是否充斥着西方的观点和理念,是一种西方法?在实践中,也会有人质疑,国际法在多大意义上是公平的?我们该如何对待?这是需要结合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分析的问题。

     

    国际法来自西方,但当今国际法并非西方国际法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兴起于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西班牙、荷兰,发展于19世纪的英国和美国,但真正的成熟,却是在19世纪末之后。因为此前的国际法主要是欧洲法,1899年的海牙和平会议,才开始有非西方的国家参加,中国位列其中;1907年的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1919年的巴黎和会、1945年的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国际法的发展中,国际社会也逐渐走向法治化。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是发展中国家力量在国际立法中的集中亮相。

     

        国际法是一个不断变革和更新的体系。例如,格老秀斯时代的海洋自由传统逐渐转化为“公海自由”,当前,不仅公海的地理范围在逐渐被限制和缩小,就连公海的自由也在被环境保护、资源维持、生物多样性等目标所约束和平衡。今天的国际法,不仅包含着一系列的规范,还包括一些原则和概念,在总体上更适于被看成是不同的传统、不同的观念、不同的政治立场和利益诉求折冲樽俎的结果,是一种全球共识,而不是某些文化的专利。这样的国际法才有资格为国际法治奠定良法基础。所以,如果将国际法看成是西方基础的观念和体系而予以拒斥,那不仅是僵化和片面的,而且可能是误导的。

     

    现代国际社会,法律初建,法治未成

     

        既然国际法是历史演进的结果,是不是它就必然公正无偏,各国可以欣然受之呢?答案是否定的。国际法与国际法治,虽仅一字之差,却绝非一步之遥。过去的国际法由西方主导,认可武力征服、弱肉强食,因而并非一套公正的体系;今天的国际法受大国强权的影响,在武力使用、海洋开发、经贸交往等方面也还存在诸多不公平的规范。

     

        如果说有些国际法是公正合理的,有一些不那么公正合理,那么,应如何区分这些规则呢?从伦理学和法学理论的视角看,绝对的公正只是一种美好的畅想,很难真正实现。实践中的公正总是各方利益诉求的较量平衡,所以,国际规则的公正必然是在自身利益基础上的一种研判,是在我们期待的前提下的一种估量。这就延伸到下一个问题,应该如何对待这些国际规则?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抓住国际法的“不成体系”和“可变性”两点。

     

        不成体系是国际法的一个鲜明特征,也是其与国内法的主要差异。这种不成体系不仅表现为没有世界政府,更体现为国际法上针对相似的问题经常存在着不同的规则,这些规则有可能同时有效;而对于一个规则,可能存在着不同的解读,或适用性的不同理解。国际法的可变性是指,国际关系的行为体、国际法的参与者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塑造国际法。国家在国际法面前不仅是一个被动的接受者,还是一个主动的参加者和缔造者。所以,国家有机会通过自己的智慧与力量推进和完善国际法体系。

     

    国际社会的法治化既需实力,也需知识与技能

     

        能否推动国际社会的良法和善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社会的成员能否积极参与,选择“对的国际法”、创造“好的国际法”,特别是相关国家是否具有充分的知识积淀、方法训练和精熟的技能。

     

        国际法的历史和现实证明,国际社会的发展方向、步调、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各国际关系的行为体所持有的态度和参与程度决定的。国际法规则的确立,既取决于实力,也取决于技巧。实力是多方面的,既有地域、人口、资源、军事等物质层面的硬实力,也有制度、教育、精神、观念这些非物质层面的软实力。在国际秩序中,制度规则的形成靠的是所有这些因素有机结合而成的综合实力。各国之间的商谈博弈、确立公正合理的规则,不能在国力虚弱的背景下仅靠高超的外交家,正如顾维钧在巴黎和会奋力争取也要不回山东半岛;也不能不考虑公认程序、不顾谈判惯例而仅靠大国地位硬撑蛮干。

     

        因而,就一国而言,国际法并不是一个给定的外在环境,而是一个国家有机会参与和构造的外在环境。这个环境能否更加法治化,对世界各国更加友好公正,不仅基于各国的努力,也基于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博弈,这就需要确立更加熟练有效地利用国际法话语、使用国际法话语表达一国立场的意识。这种表达的观念、意识、自信,必须在把握国际法话语体系的基础上予以强化,并在使用国际法话语表达本国立场的过程中提升,进而不断增强向国际治理体系贡献本国智慧的努力和信心。

     

    中国对国际法治的贡献有利于世界秩序和中国发展

     

        1950年中国代表伍修权等在联合国安理会对于美国侵略台湾进行陈述,体现了中国对霸权干涉的反对态度;中国在1954年与印度、缅甸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为世界各国了解中国的国际关系、国际法立场有了明确的认识,而且通过载入一百多项国际条约,对中国在国际法新秩序的确立方面奠定了基础;1955年,周恩来带领的中国代表团在万隆会议上提出的求同存异主张,不仅树立了中国的良好形象,而且为有益地表达中国,构建合作的国际法、对话的国际法开启了大门。这些行动表现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于国际社会公认的交往理念的支持,也表现了对于大国霸权、特别是大国沙文主义的防范和反对,由此构成了中国政府所主张的国际法体系的主旨。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第二十六届大会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一切合法权利,这给了中国更好参与国际法治的机会。1974年,邓小平带领中国代表团参加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阐述中国的“三个世界”主张及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支持,推进了中国对于国际良法制定过程的参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人权、经济贸易领域都进行了举世瞩目的工作,取得了很多突出的成就,我们初步提炼自身的话语以丰富国际法律文化,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设计,更彰显了中国引领国际法律体系完善、治理模式改进的大国风范。

     

        在当前语境下,各国都面临着武力使用等传统问题,也面临着气候变化、海洋保护等新问题。我们对于民主、人权等这些本身还存在不同解读的、正面社会效果并没有被完全证实的主张不宜盲目赞同;对于保护的责任、人民自决等既有可能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也有可能代表强权政治的观点应提出自身的观念。中国对于国际法治的贡献,如果想成为切实完善国际法体系、改进国际秩序的力量,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必须更加深入地了解当代国际法的共同语言,掌握其当代发展,洞悉其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入的探讨和多种观点的碰撞,汲取其有用的方面,防范其可能被滥用、存在风险的方面,批判其不当的方面,有效表达中国的立场与观念,提升中国的软实力,塑造中国作为全球治理中负责任大国的形象,进而推进国际治理的完善。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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