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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29日 星期三

    今日话题

    从制度上杜绝“土政策”“潜规则”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招标投标新规答疑

    作者:本报记者 冯蕾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29日 08版)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发布。新规定有哪些亮点?围绕相关问题,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违反上位法的现象仍较突出

     

        “清理范围不全面、内容不彻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边清理边出台等情况仍较为突出。”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

     

        据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其他6个部门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54件,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清理4612件。

     

        但是,“违法设置行政审批、备案、收费以及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受限、负担加重。”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强调,仅靠运动式的清理是不够的,必须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

     

    从制度上堵塞权力寻租的漏洞

     

        据了解,此次《意见》对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商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二是实行目录管理。三是推进信息公开。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利用信息网络加强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公开,并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四是完善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

     

        “这都有利于从制度上堵塞乱设审批、权力寻租的漏洞,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对于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

     

    将公众参与作为清理的主要依据

     

        据了解,《意见》严禁地方和部门以“红头文件”设置行政许可,限制市场竞争,以及违法实施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禁止政府违法干预市场活动,并强化了对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

     

        一是将信息公开作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基础。《意见》要求清理过程和结果、现行有效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未公开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二是将公众参与作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主要方式。三是将严格程序作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重要保障。

     

        (本报北京4月28日电 本报记者 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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