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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3月19日 星期四

    产业论坛

    重构文化产业生态圈

    作者:新闻观察员 陈晨 《光明日报》( 2015年03月19日 14版)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互联网+”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引发热议。毫无疑问,互联网正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消费习惯。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人,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117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47.9%,较2013年底提升了2.1个百分点。从产业角度讲,互联网开放的平台、密集的资源以及创新的精神必然能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更多贡献,甚至能带来颠覆性的改变。这也是“互联网+”的概念提出后引发人们无限遐想和关注的原因。

        “互联网+”代表着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在这种经济形态下,互联网在生产要素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可以得到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也将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态势。通俗地说,“互联网+”是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融合,“+”的后缀可以是任何行业,代表着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各种可能。

        当前的中国经济改革中,以创意为核心、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文化产业,正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亮点。文化产业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息息相关,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和突破口。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文化产业)增加值为21351亿元,首次超过两万亿元,与GDP的比值为3.63%,其中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为20081亿元,同比11.1%,比同期GDP现价增速高1个百分点。在许多行业的增速都放缓的情况下,文化产业的发展能实现两位数的增幅,体现出文化产业的活力,也表现出文化产业正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潜力。

        但另一方面,相较于文化产业占GDP比重达25%的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文化产量总体水平仍不算高,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有待进一步提升。在此背景下,“互联网+”计划依托互联网开放的信息、强大的资源整合和数据分析能力,打破与文化产业息息相关的各个行业之间存在的壁垒,将助力我国文化产业迅猛发展,为其注入更多活力、释放更多潜能。

        从产业发展的横向来看,文化产业是一个资源高度依赖的行业,互联网对文化资源、资本资源、技术资源等进行有机整合后,可以打造出大的互联网文化产业平台,形成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文化产业生态圈。单从这个生态圈的内容来讲,文化产业的各个形态,如动漫、图书、影视、游戏等可以实现非常有效率的对接。目前,以百度、阿里、腾讯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已涉足网络文学、数字音乐、电影电视、手游以及视频等领域的方方面面,实现文化创作内容资源的贯通。从更大的层面讲,人才、内容、资本、技术等资源进行整合后,众多分散的信息和知识产权被凝聚到一起,文化产业一直以来面临的人才紧缺、创意短缺、资金空缺等难题也将逐步得到解决。

        纵向来看,“互联网+文化产业”可以实现从作品的初期策划、中期创作到后期商业推广的文化产业链上游、中游、下游的结构优化。而互联网提供线上资源,文化产业本身可以吸引大量的实体资源,从而实现文化产业的线上线下联动,贯穿文化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使文化产业多元化发展,为文化产业创造更多价值。

        再来看与用户的关联,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设备的进一步普及,为“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硬件基础和用户基础。而互联网对大数据的采集和分析能力,可以使文化产业做到有的放矢,实现文化服务的精准化和高效化。用户也能在“互联网+”的浪潮下,享受到更海量的文化消费选择。互联网推动了文化产业对客户的精准服务,全面扩大了文化服务的范围、深度和效益。

        可以看出,不管是产业生产还是用户需求的视角,“互联网+”都将助力文化产业发展,助推文化产业再上新台阶。然而,互联网开放、免费的特点也要求我们注意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文化产业领域,虽然资源的整合、渠道的开拓会为行业带来新的发展契机,但文化产品内容的创意和质量始终是决定产业发展水平的关键,尤其对于时刻强调客户黏性与体验的互联网平台,更是如此。我国的文化产业要想在“互联网+”计划下有一番持久的作为,就必须有持续创新的发展动力,必须依托良好的版权环境。因此,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法律政策应尽快制定,各互联网平台也要加强版权意识,加大对正版和原创内容的采购和保护力度,以保证“互联网+文化产业”有不竭的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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