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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11日 星期三

    财政部等四部门: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享受税收优惠

    作者:本报记者 杨亮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11日 08版)

        本报北京2月10日电(记者杨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四部门日前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持《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同时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部门指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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