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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02日 星期一

    国学博士论坛

    论老子自然观念的三重意蕴

    作者:张敏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02日 16版)

        张敏,男,武汉大学哲学学院2012级博士研究生,本文出自其博士论文《老子美学思想研究》。

     

        博士导师:武汉大学教授 刘纲纪

     

        通讯评委: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强昱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白奚

     

        自然是老子思想的核心范畴之一,在其文本中一共有五处:“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老子》十七章);“希言自然”(《老子》二十三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老子》五十一章);“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老子》六十四章)。

     

        河上公对“我自然”的注解是:“百姓不知君上之德淳厚,反以为己自当然也。”吴澄注:“‘然’,如此也”,“百姓皆谓我自如此也”。当代的学者基本承袭了这一观点。高亨注:“我,百姓自称。自然,自己做到。”陈鼓应注:“自然,自己如此。”而“莫之命而常自然”的意思是,圣人对万物的生长不加干涉,万物就能够自生自成。“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则明确指出圣人对万物的生长应持“不敢为”的态度,以促使万物依靠自己的力量成就自己。这两处自然也是“自己如此”之意。因此,自然在《老子》文本中的一个基本意涵即是“自己如此”之意,强调的是万物不依靠外在的力量自己成就自己的性质。

     

        对于《老子》二十五章“道法自然”的理解,分歧较大。河上公注:“道性自然,无所法也。”意思是,道自己如此,不存在效法的对象。吴澄注:“道之所以大,以其自然,故曰‘法自然’,非道之外别有自然也。”意思是说,道之所以能称为“大”,在于它自己成就自己,而非在自身之外还有一可资效法的“自然”存在。陈鼓应注:“道纯任自然,自己如此。”这些诠释依然是将此处的“自然”界定为“自己如此”。詹剑锋等人则认为,此处之“自然”应为一名词,即自然界。从句法结构上看,“法”为“效法”之意,为谓语动词,因而此处的“自然”应作名词“自然界”解。这种观点遭到了普遍的质疑,因为在先秦“自然”还没有“自然界”这一层含义。不过,河上公等人忽视句法结构来诠释“道法自然”的做法也不可取。这里的“法”应如前面“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中的“法”一致,为谓语动词,应为“效法”之意。一些学者指出,认为道还需效法“自然”,似乎就取消道作为最高存在的本体意义。而实际上,这里的“自然”,作“自己如此之性质”解,意思是,道效法的是万物自己成就自己的这种性质。换句话说,道这个概念并非是老子凭空想象出来的,而老子是通过对万物依靠自己的力量成就自己的这种性质的观察之后抽象出来的,因而道最本初的含义即是万物生长之道。从这个角度来讲,道也是有效法对象的,效法的非其自身,而是万物自己如此之性质。

     

        一部分学者之所以认为道之外并不存在效法的对象,一方面是因为受西方哲学思维模式的影响,认为道作为最高的存在,应如同柏拉图之“理念”,是绝对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将“自然”与“道”这两个概念不加区分地等同起来。在《老子》文本中,自然作为“自己如此”之意,为其基本意涵。从这个角度上讲,自然是万物生成的性质、现象,而道则是对这一性质、现象的高度抽象,因而道是更高层级的概念。与此同时,自然的意涵也发生了变化,由自己如此之性质,上升为一种万物皆应遵循的原则。从这个角度上讲,自然即道,道即自然,因而可以将“道法自然”理解为“道性自然,无所法”。《老子》二十三章“希言自然”中的“自然”即是作为一种原则来讲的。河上公对“希言自然”的注解是:“希言者,谓爱言也。爱言者自然之道。”也就是说,“希言”是符合自然原则的。很明显,这里的“自然”已经不能理解为自己如此之意了,而具有了老子之道的性质,成为万物需遵循的一种原则,与道是同一层级的概念。“希言自然”的意思即是“希言”是符合自然之原则的。

     

        “希言自然”还表明,“自然”作为一种原则,具体而言即是“希言”。蒋锡昌对“希言”的解释是“少声教法令之治”,也就是老子所谓“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即老子主张的“无为”。与之相反的“多言”,代表的是一种违背自然原则的“人为”,这在老子看来,只能招致“数穷”(加速灭亡)。“无为”是对“希言”这类行为方式的抽象、概括,也是对“人为”的否定、批判。由此观之,“希言自然”不仅表明“自然”已经上升为一种原则,而且还指明了自然原则的基本内容即是“无为”。“无为”包含着“无欲”、“无技”和“不争”三个维度。“无欲”并非是对欲望的否定,而是要以自然为原则来界定欲望是否合于老子之道,而为了实现这一点,就需意识到欲望的边界。欲望的边界即是自然原则的边界,即老子所言的“不尚贤”“不贵难得之货”“不见可欲”(《老子》三章),“贵言”(《老子》十七章),“希言”(《老子》二十三章),“好静”“无事”“无欲”(《老子》五十七章)等。“无技”指明了遵循自然原则的具体方式,即“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老子》八十章)。“不争”则表明遵循自然原则的根本态度应如水一般,“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方能“几于道”(《老子》八章)。

     

        在《老子》文本中,自然的基本意涵是自己如此之性质,这是老子通过对万物发展、变化的观察得出来的结论,并将其上升为“爱民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自然也是一种状态和境界,为老子对理想社会的终极追求。这种追求集中体现在老子对“小国寡民”的描述中:“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八十章)在这样的理想社会中,没有文字,没有战争,百姓的日常生活无须借助技艺,就能“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这就是老子所追求的一种自然而然的社会状态。之所以是一种自然而然的状态,就在于这种社会摒弃“人为”的影响,对欲望、技艺进行限定,让万物、百姓的自发性、潜在性充分地发挥出来,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在《老子》文本中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论述。如《老子》三章言:“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十九章言:“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伪弃诈,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五十七章言:“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这些论述非常具体地阐明了老子对欲望、技艺、制度,甚至是整个文明的限定,以至于摒弃,而这种限定、摒弃则是对万物、百姓自然秉性的肯定;也唯有摒弃“人为”因素,高扬自然秉性,百姓才能够“不争”“不为盗”“心不乱”“孝慈”“自化”“自正”“自富”“自朴”,达到一种自然而然的状态和境界。

     

        综上分析,老子的自然观念并非如我们之前所理解的那样是一个意涵单一的范畴,而是具有多层性的,包括了三个相互关联的层次:第一,自己如此之性质;第二,自然无为之原则;第三,自然而然之状态。“自己如此”,肯定万物依靠自身力量成就自己的性质,且在老子看来这种性质是万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力量。而老子对万物的观察,并非如同古希腊哲学那样仅仅在于探究万物生成的规律,而是意图将其对万物生成的这种认识上升为“爱民治国”的根本原则。自然的第三层意蕴则是在前两者基础上生发出来的,如果我们肯定了万物、百姓自生自成这种性质的根本性,且能遵循自然原则,就能够达到一种自然而然的状态和境界。自然观念的这三层意蕴,可以视为老子的宇宙论、政治论、人生论。这三个层层累进的层面,可以见出老子整个思想的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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