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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解决社会抚养费问题应从公开做起

    作者:刘白 《 光明日报 》( 2014年12月25日   02 版)

        据媒体报道,近日,来自北京、浙江、河南等地的14位律师联名致信国务院,建议尽快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律师的建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启动程序评估社会抚养费征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对公众造成的伤害;二,启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修改法律中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三,建议尽快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12月20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刚刚截止。其修订的内容,比如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力收归县级计生部门、设定了“不高于三倍年收入”的统一上限、避免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重复征收等等,获得了舆论好评。此次14位律师的联名信,在这个新闻当口放大了多年来废止抚养费的呼声,可以看作一种将公众关注点由“收费程序合法性”上升到“收费本身合法性”的努力。

        在当下语境中,超生罚款能废除吗?这个问题和计划生育问题是同构的,本身包含着多个讨论的逻辑。如果我们从基本权利上提问,计划生育到底是不是对私权的侵犯,一个公民到底有没有权利决定自己生养多少儿女?答案肯定是不言自明的。但同样在这个层次,我们还可以这样反向发问,如果人口膨胀影响到了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到底是控制人口好还是放开人口的政策好?如果多子女家庭挤占了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资源,前者是否有责任做出一定的社会补偿?答案也同样是明显的。放开二胎的政策经过了漫长而激烈的讨论,且至今也未平息,根本说来正是源自于这个价值困境,社会抚养费废止与否也同样受困于此。

        社会抚养费早就备受诟病,近年来造成的家庭悲剧屡屡见诸报端,但客观说来,还没有另外一种能够在大方向上控制人口规模的手段来取代它。另外,如果说社会抚养费造成的社会问题,可以通过严格规范和监督来解决,废止它可能带来的效应却不是靠一两项政策调整能够消解的。

        在14位律师联名信的三个建议中,启动程序评估社会抚养费征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启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在是可以操作的,并可以此提升社会“观念的水位”,让社会抚养费征收以及与其相关的计生政策在全民注视下操作。而“尽快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则是一项价值目标,需要随着中国人口政策的动态调整和不断论证,慢慢接近。

        解决眼前的问题,社会抚养费先要公开化。这种公开,包括收取的公开,也包括支出的公开,其主要用途——“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应该在收取该费用的计生部门同级财政中充分体现。同样,其征收程序、执法手段也应充分法治化、透明化,并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废除社会抚养费的呼吁本身,也是要督促这项公共政策向合理化更近一步,先把明显已经有社会共识的要求达到,才谈得上废除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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