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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维护司法公正与提高司法权威

    作者:赖早兴 《 光明日报 》( 2014年12月17日   13 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定》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等方方面面。因此,司法环节是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是维系现代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法律从文字规则到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要经历规则确立、规则执行与遵守、破坏规则行为责任追究等环节。司法机关在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环节上看司法权的运用处于这个动态过程的末端。这说明司法是法律得到遵守的最后保障。正因如此,《决定》强调:“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什么是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就是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所获得的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司法权威要以公正的立法为前提,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末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决定》明确提出:“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这说明党中央已经将“公正”作为立法的首要原则。实际上,司法制度本身就要通过法律加以构建,没有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司法公正也不可能实现。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公正的立法和制度构建,法治国家的蓝图不会自然而然地呈现,因为立法还要有司法人员公正地去适用。

     

        亚里士多德在定义“法治”时强调“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就是强调法律要有权威。法律权威的树立有赖于司法权威的保障。一个社会中,如果司法权威没有树立起来或树立起来的司法权威受到损害,那么公众就会寻求司法外的不正当途径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违法者相信司法机关不会依法制裁自己的违法行为、追究自己的法律责任时,他们就会无视法律的禁止或限制,任意而为。如此,没有权威的司法机关就会遭到民众的无视或成为某些人达到非法目的的工具,法律就成了摆设,法治社会的构想也就无法得以实现。

     

    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但导致司法不公、有损司法权威的现象仍然存在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这是《决定》对我国法治建设成就的客观和科学总结。这说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体制也不断地成熟。“不断完善”是一个趋向性的词汇,说明事物在不断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但这个词汇也表明我国司法体制还不健全,还处在深化改革变动之中。《决定》也实事求是地指出我国法治建设中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例如,“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等等。习近平同志在作关于《决定》的说明时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

     

        为什么会出现“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为什么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观念不强”?为什么一些人敢“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为什么“司法公信力不高”?虽然这些问题的出现有人的因素,但归根结底还是体制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曾经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司法领域里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我们司法体制还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

     

        那么,我国司法体制中还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呢?从《决定》的内容看,这些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权的行使中存在外部干扰,一些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导致错案而得不到追究,司法中独立裁判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法院体制与管理制度还不适应法律纠纷的切实解决;三是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错案责任追究机制还不健全,与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不完全相符;四是司法权的运行中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不高,司法机制还欠开放、透明和便民,无法杜绝暗箱操作;五是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六是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职业监督还没有完全落到实处。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司法权的公正行使,也妨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社会上出现了“信访不信法”、“信人不信法”“信钱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一些法律纠纷走完所有的诉讼程序后,当事人仍然不服判决,当事人或其家属长年上访,寄希望于通过司法权以外的途径使纠纷得到满意解决。一些当事人、律师、法律工作者不是从法律上找依据,而是找领导干预,使案件得到不公正的处理。这些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就是司法没有权威的生动体现,这也严重阻碍了法治构想的实现。

     

    全方位、多角度完善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决定》对司法领域中出现的问题有清醒的认识,也正是基于这些客观判断。《决定》明确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并着力从六方面阐述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与途径。这六个方面主要是:健全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排除司法权行使的外部不当干扰,设立干扰司法独立的责任追究机制,从外部制度上保障司法独立裁判的实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健全法院体制和管理机制,完善保障司法公正的内部体制;完善审判制度、推进严格司法,从审判权运行的角度为司法公正提供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的保障;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行阳光司法机制,强调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的参与,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推进公正司法;规范司法强制措施,强化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充分发挥各类监督主体的作用,加强司法监督,预防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的发生。

     

        《决定》中提出的这一系列改革举措必将为解决司法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权威提供制度保障,也为我们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当然,《决定》中提出的这些举措只是原则、方向,并不是完整、成型的制度。各部门还须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制定出科学的方案、设计出合理的制度,确保《决定》中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各项部署落实到位,促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想早日全面实现。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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