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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公有”与“共有”

    作者:浙江海洋学院教授 黄建钢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16日 11版)

        社会的核心制度是所有制。社会主义发展至今的一个瓶颈就在于所有制的模糊。马克思主义在19世纪提出“共产主义”,列宁主义在20世纪初推导出“社会主义”。但所有制的性质不等于所有制的形式。社会主义并不是“公有制”的唯一形式。关键是如何重新界定“公有”和“共有”概念。它涉及“公”与“共”,“共”与“个”,“个”与“私”的关系。把“communism”译为“共产主义”值得商榷。“commune”一般译为“公社”不是“共社”。而“共”是“common”。“公有”的基础是“共有”,“共有”的基础是“个有”。但“个有”不是“私有”。现在社会主义运行、发展和治理的最大障碍是“个有”和“私有”的混淆。马克思主义主张要“消灭”的是“私有”不是“个有”。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是一种个人所有,不同点在于所有的方式:“个有”是依法公开所有,“私有”是私下秘密所有。这要求我们创新社会主义所有制。它应该是一种以“公有”为基础,以“共有”为纽带,以“个有”为载体的新型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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