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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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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作者:于莹 石浩男 《 光明日报 》( 2014年12月11日   07 版)
    新华社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坚持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

        司法公正要求法律本身具有公正的品格。公正是良性社会的基本标准,体现了人们之间的正当关系,是人们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最基本的社会功能就是解决纠纷,实现特定的法律秩序,司法正是通过矫正社会上的不正义实现社会正义,从而实现社会安定的。司法公正受制于法律本身是否公正,司法能否实现公正,取决于司法依据的法律是否公正。司法公正要求法律本身具有公正的品格,如果法律本身缺乏公正性,即使被不折不扣地适用于具体案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也不能实现公正的结果,这正是《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大力加强法治建设,制定、完善了大量立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了国家和社会生活有法可依。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司法公正要求严格司法。在法治社会中,司法被视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最终、最彻底的方式,“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要求司法必须是公正的。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如果一个社会丧失了司法公正,也就没有了基本的公正。而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推进严格司法。具体而言,严格司法就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平等保护、诉讼条件得到平等保障。严格司法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正确适用法律,正如《决定》所要求的,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要严格执行程序要求,为法治的有序化和理性化提供强有力的控制机制,限制司法人员的恣意,进而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严格司法要求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严格、公正司法提供明确的依据。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权独立行使。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如果没有权威,几乎不会产生社会意义,不可能成为民众自觉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绝大多数民众是通过司法活动认识和理解法律,从而决定对法治的态度的。司法权独立行使是现代司法的首要原则,是现代法治的构成要件和重要标志,是实现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途径。《决定》强调:“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只有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司法权独立行使才能真正实现。该制度体系应当包括财政体制独立、人事组织体制独立、职务常任制、司法审查制等。

        司法公正要求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权威不是司法公正的来源,而是司法公正的结果。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法律权威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服,只有得到民众信仰的法治,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因此,司法公正不仅是司法本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约束司法权在法律内运行,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树立法律的权威。要明确各类司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现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司法腐败零容忍。要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构筑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让正义以被看见的方式得到伸张。要健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体制机制。完善检察机构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舆论监督,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根据和意义,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以司法公正为目标,通过各项制度的调整、补充和完善共同推进。只有公正的司法才能令人信服,只有法律被普遍遵循和信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才能建成。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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